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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行政审批服务中不作为乱作为实行问责的规定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时间: 2013-08-30      发布机构:监察局      浏览次数:49     字体:[  ]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保证政令畅通,提高审批服务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全县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县直具有行政审批服务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行政审批服务不作为乱作为问责,是指对乡镇、县直相关部门不落实县委、县政府决议决定,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职责,以致影响行政审批秩序和审批效率,损害行政审批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行为的问责。

   第四条  行政审批服务问责的对象为履行行政审批服务职责的乡镇、部门负责人及具体事项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承办人,一般指具体承办行政审批事项、履行服务职责的工作人员;审核人,一般指乡镇、县直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管领导。

第五条  履行行政审批的部门、乡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部门、乡镇负责人进行问责:

(一)对县政府确定的应进县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和事项,未按要求入驻,或搞“体外循环”、双轨运行的;

(二)对上级明令取消的项目未取消,对县政府确定保留的“44项”之外事项继续实施审批的;

(三)对县直部门能下放的事项,未按要求下放到乡镇的;

(四)不按要求推进“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的;

(五)对县委、县政府规定的应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集中交易的“七类事项”,不按规定进入集中交易,或不按规定程序交易的;

(六)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审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在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七)将审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分解给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进行收费服务,或代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收取各种费用的;

(八)将中介服务和中介收费作为实施审批的前置条件,或向行政审批服务对象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的;

(九)强行向行政审批服务对象推销书报杂志或产品,强行要求其加入协会或有关组织、提供赞助或捐款的;

(十)有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的。

第六条 履行行政审批服务的承办人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问责: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三)压件不报或压件不发,导致审批超时限的;

(四)存在受理不登记或未办结做办结处理等弄虚作假情形的;

  (五)违反规定,擅自作出审批决定的;

  (六)违规收费,或向申请人搞摊派、拉赞助的;

  (七)工作纪律涣散,服务态度生硬,推诿扯皮、刁难申请人的;

  (八)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的;

  (九)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行政审批审核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未能及时完成审核任务,压件不报或压件不发,导致审批超时限的;

  (二)指使承办人做出受理不登记或未办结做办结处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指使承办人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的;

  (四)违反审批工作规定,擅自作出审批决定的;

  (五)擅自增加审批要件和环节,或继续实施已废止的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六)违规收费,或擅自设立有偿服务、咨询等程序,以及向申请人搞摊派、拉赞助的;

  (七)审批流程不透明,不主动公开审批条件、程序、时限和收费标准的;

  (八)不履行教育、监督、管理职责,一年内审批承办人2人次被问责的;

  (九)有违反工作纪律或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的;

  (十)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  行政审批批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县政府做出的集中进大厅审批,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相关收费等决定,致使政令不畅通的;

  (二)未能及时完成批准任务,压件不批或压件不发,导致审批超时限的;

  (三)指使承办人或审核人做出受理不登记或未办结做办结处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指使承办人或审核人办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的;

  (五)违反行政决策程序,对重大审批事项未经集体讨论,擅自决定审批或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审批决定的;

  (六)不履行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审核人有第七条第(五)至(九)款情形的;

  (七)有违反工作纪律或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的;

  (八)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问责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效能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扣发当年年终奖金;

(五)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

  (六)责令调离审批岗位;

(七)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凡发生本办法第五至八条所列情形,经调查核实后认定责任,视情节轻重,采用如下方式问责:

(一)情节轻微的,予以效能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三)情节较重的,扣发当年年终奖金、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或责令调离;

  (四)情节严重的,特别是拒不执行县委、县政府决议决定,不作为乱作为,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超时限办理的以及违反廉洁自律行为等违纪违法问题,由县纪委监察局立案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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