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政府网站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部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纳入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等事宜的通知》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其他解读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4-03-12      发布机构: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43     字体:[  ]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部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纳入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等事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4年3月5日,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将部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纳入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等事宜的通知》,医疗保障局就有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一、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条件是什么

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应为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使用方便、价格合理,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注册号或备案号,临床使用满1年以上,且在临床使用过程中未发生过严重不良反应

二、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程序是什么?

主要程序包括,医疗机构自愿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各市医保部门对资料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条件等进行初审,省医保部门进行复审、组织专家评审、测算医保支付标准等。

三、此次将多少种医疗机构制剂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

此次将202个医疗机构制剂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我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总数达到了471个。

四、医疗机构制剂的医保支付标准是什么意思?

医疗机构制剂的医保支付标准是医保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基准,是医保基金支付和患者个人支付的费用总和。所以,医疗机构制剂的医保支付标准也是定点医疗机构的最高销售价格。

五、医疗机构制剂使用方面有什么规定?

纳入我省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按照乙类管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0%。医疗机构制剂限于特定医疗机构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批准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制剂,可在规定调剂的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并执行与生产制剂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类别。


相关政策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部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纳入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等事宜的通知



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政府网  联系电话:0319-4562038

Copyright 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版权所有  冀ICP备19023002号-2

冀公网安备 13052702000114 号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130527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