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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南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第04-1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 2024-03-15      发布机构:住建局      浏览次数:35     字体:[  ]

当事人:河北邢台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66011983154

因你(单位)中标承建的(原)南和县莱茵阳光二期项目,根据群众投诉该项目涉嫌存在违法转包的行为。经本机关调查后于2023年8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邢南住建罚决字〔2023〕第04号),因你单位不服该处罚决定,向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复议决定书(邢南复决字〔2023〕10号),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该处罚决定书,责令本机关自收到复议决定书9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为。

经本机关重新调查,现查明,你(单位)在位于邢台市南和区振兴路以东,宋璟大街以南,承建(原)南和县莱茵阳光二期项目过程中,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该项目违规转给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个人黄XX、朱XX共同以你单位名义进行施工;黄XX、朱XX又将该项目的劳务工程分包给徐XX、卢XX、王XX,该行为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的规定,构成违法转包;涉及合同金额125414846元。上述事实,以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冀05民申64号、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冀05民终1131号、万运公司以房抵工程款证明、莱茵阳光小区二期已完工程量清单及协议书,确认以上人员工程量;钢材购销合同及银行交易明细、黄XX收取劳务(徐XX)工程质量保证金证明、水电暖项目承包协议书、监理公司人员证人证言,包括在《邢南住建罚决字〔2023〕第04号》案中所提供的证据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

2024220,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邢南住建罚先(听)告字〔2023〕第04-1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照《邢台市住建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及时纠正或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监理酬金 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 0.6%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处以陆拾贰万柒仟零柒拾肆元整(627074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建行南和支行(收款单位:邢台市南和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13001655918058000038)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016号。

 

 

 

邢台市南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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