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政府网站

邢台市南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审核制度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 2021-07-20      发布机构:住建局      浏览次数:35     字体:[  ]

邢台市南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法制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范围:

(一)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以上罚款、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违法违规情节较为严重,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违法违规情节较为严重,吊销许可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五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应当坚持合法性、适当性原则,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审核依据,并参考政策规定。

第六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由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负责审核。审核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严格审核。

第七条  执法案件承办科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材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局法制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科室在指定时间内提交。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基本事实;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属于我局法定职权范围;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其他需要依法审核的事项。

第十条  法制审核结果及其反馈:

局法制科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核后,应当填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科室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集体研究决定;

(八)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审核同意后,经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承办科室对局法制科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局法制科复核;局法制科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三条  法制科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情况复杂的,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执法案件承办科室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1年7月20日


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政府网  联系电话:0319-4562038

Copyright 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版权所有  冀ICP备19023002号-2

冀公网安备 13052702000114 号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130527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