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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南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第08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 2023-10-12      发布机构:住建局      浏览次数:17     字体:[  ]

邢台市南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

邢南住建罚决字〔202308

当事人:邢台再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MA7AYLK25D

经查明,邢台再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施的邢台市南和区中鼎麒麟御园项目,建设地址位于邢台市南和区人民路西侧。2023年9月27日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扬尘问题:土方作业未使用雾炮,楼顶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存在未采取有效防治抑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上述事实,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照片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0231010,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邢南住建罚先(听)告字〔2023〕第08号你(单位)主动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

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对照《邢台市住建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建行南和支行(收款单位:邢台市南和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13001655918058000038)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政府(南和区司法局)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沙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016号。

 

邢台市南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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