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南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第07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 2023-09-27 发布机构:住建局 浏览次数:13 字体:[大 中 小]
邢台市南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南住建罚决字〔2023〕第07号
当事人:南和县华澳天然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7348015828L
经查明,2023年9月8日邢台市双代办对我区贾宋镇部分村进行了督导检查,发现多处燃气管道锈蚀、管道立柱防撞措施不到位、法兰跨接无连接等问题,且对2023年7月份、8月份安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问题未完成整改,存在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行为。
上述事实,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照片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2023年9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邢南住建罚先(听)告字〔2023〕第07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照《邢台市住建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建行南和支行(收款单位:邢台市南和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13001655918058000038)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政府(南和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沙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016号。
邢台市南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