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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邢台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691号提案的答复

体裁分类:政协委员提案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3-03-07      发布机构:税务局      浏览次数:97     字体:[  ]

王战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政策宣传的知晓度仍需提高”问题

您在提案中提出“仍有部分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有研发活动的企业对该项政策内容不了解或部分了解,在政策宣传落实上存在不深入、不到位的现象”。通过2022年4月份以来市局组织的四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辅导和培育,我们发现发生此类问题的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部分企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老板(法定代表人)对优惠政策知晓度较低,对财务人员提出的享受优惠政策需准备的相关资料不重视,造成企业未及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二是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落实享受方式是企业“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未设置任何前置审批、备案或认定条件,企业通过自行填写申报表即可享受优惠政策,部分企业因担心达不到条件产生纳税风险,主动放弃享受优惠政策。三是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属于负面清单行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如个别企业属于批发零售业;部分企业的研发活动属于常规性升级活动,而未能享受优惠政策。

二、关于“政策落实的精准性仍需加强”问题

您在提案中提出“企业填报的研发经费与税务部门认定结果差距较大,存在财务核算不规范、存在执行口径不统一、财务凭证不完整等问题,影响了政策落实的有效性”。通过税务、科技、统计等部门共同调研分析,享受税务部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最小,仅正列举的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人工费、直接投入费用、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等六项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并且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大多数企业材料投入占比较大),造成三部门的统计数据存在差异。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对我市收入规模小、管理制度不健全、核算不准确的中小企业而言,受企业经营成本、人员素质、研发管理、财务核算等多重因素影响,企业准确享受政策就客观而言面临着一定的难度。

三、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您提出的“强化政策宣传辅导、提高政策落实效果、完善协同服务机制”等建议,我局进一步加大优惠政策落实力度,推进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精准落地,为推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在优惠政策宣传辅导上“再优化”。为提高优惠政策宣传面,统筹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税法宣传月等多种活动,主动开展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宣传辅导,特别是向企业老板、高管的政策宣传,拓宽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宣传面、知晓度;进一步聚焦企业研发特点,多方面了解企业实际需求,提升宣传辅导通俗性,制作灵活多样、喜闻乐见的宣传素材,把专业化的政策转化为简明化的解读,帮助纳税人理解政策、使用政策,持续提升优惠政策的覆盖面。

(二)在部门联动培育企业上“再精准”。为提高政策落实效果,积极对接科技、发改、工信等部门,聚焦2022年度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持续推广“四个一”个性服务模式,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引导完善研发管理、规范研发费用归集、项目鉴定等工作,帮助企业解决享受优惠政策中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努力实现应享尽享、能享尽享。

(三)在协同服务政策落实上“再提效”。与科技、工信、发改等部门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科技创新型企业信息;持续推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简化办税流程和办税手续,让企业足不出户即可自行享受优惠政策;拓宽“互联网+便捷退税”广度,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简化审批流程,提高科技创新市场主体资金利用效率,为科技创新主体提供最大程度便利。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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