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南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第05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 2023-07-07 发布机构:住建局 浏览次数:82 字体:[大 中 小]
邢台市南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南住建罚决字〔2023〕第05号
当事人:邢台兴电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454395874
经查明,在2023年6月27日安全巡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定期对贾宋镇部分餐饮门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致使餐饮门店存在燃气安全隐患的行为。上述事实,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照片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2023年7月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邢南住建罚先(听)告字〔2023〕第05号,你(单位)主动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对照《邢台市住建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建设银行南和支行(账号:13002655918058000
038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政府(南和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016号。
邢台市南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