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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南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第03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 2023-06-01      发布机构:住建局      浏览次数:72     字体:[  ]

邢台市南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南住建罚决字〔2023〕第03号

当事人:河北套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6MA7B3U622N

经查明,你(单位)因施工的邢台市南和区金桂园和苑项目,建设地址位于邢台市南和区宋璟大街与人民路交叉口西南角。2023年5月16日检查你单位施工的邢台市南和区金桂园和苑项目发现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0#楼外脚手架拆除作业时个别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上述事实,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照片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0235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邢南住建罚先告(听告)字202303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建行南和支行(账号:13001655918058000038)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政府(南和区司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016号。

 

 

邢台市南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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