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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南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第02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 2023-05-17      发布机构:住建局      浏览次数:56     字体:[  ]

邢台市南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

邢南住建罚决字〔202302号

当事人:邢台澳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6MA7HUNFT4X

经查明,邢台澳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南和澳林城市之窗一期4#楼项目,总建筑面积1749.53平方米,合同造价3965577万元,建设地址位于邢台市南和区祥和路东侧、平安大街南侧。该项目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照片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58,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邢南住建罚先(听)告字〔2023〕第02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照《邢台市住建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处以叁万玖仟陆佰伍拾伍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建行南和支行(账号:13001655918058000038)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016号。

 

 

邢台市南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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