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政府网站

邢台市南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第01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 2023-03-23      发布机构:住建局      浏览次数:90     字体:[  ]

邢台市南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

邢南住建罚决字〔202301号

当事人:中诚医药邢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7763430332Y

经查明,中诚医药邢台有限公司建设的中诚医药邢台有限公司恒生文旅中兴项目1#酒店工程,总建筑面积16001.53平方米,工程造价1082万元,建设地址位于邢台市南和区建设大街南侧、富强路以东。2023年3月7日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照片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315,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邢南住建罚先(听)告字〔2023〕第01号。你(单位)主动提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照《邢台市住建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处以壹拾万捌仟贰佰元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农业银行南和支行(账号:5022400104001668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016号。

 

 

邢台市南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323


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政府网  联系电话:0319-4562038

Copyright 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版权所有  冀ICP备19023002号-2

冀公网安备 13052702000114 号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130527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