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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邢台市南和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文号:邢南政字〔2023〕5号     发布时间: 2023-03-03      发布机构:政府办      浏览次数:30     字体:[  ]

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邢台市南和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

邢南政字〔202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关部门:

《邢台市南和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3月2日二届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日         

 

邢台市南和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区管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区管储备粮在粮食市场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邢台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管储备粮(级别为县级),是指政府储备用于调节全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粮食。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区管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区管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区管储备粮的用权政府,未经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管储备粮。

第五条  发展和改革局(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负责组织拟定区管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管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管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制定区管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负责对区管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发改局负责区管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区管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区管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邢台市南和区支行(以下简称区农业发展银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区管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管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区管储备粮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管储备粮。

区管储备粮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对破坏区管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管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区管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区发改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区发改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区管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  区管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区发改局根据政府批准的区管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农业发展银行审核同意后,共同下达给承担区管储备粮存储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

第十  区管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区发改局根据区管储备粮的品质和储存年限以及对粮食市场形势的分析提出建议,与区财政局、区农业发展银行协商一致报区政府批准后共同下达

第十  发改局根据区管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和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区管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和轮换。

第十  发改局应当将区管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年度及各批次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送区政府并抄送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发展银行。

第三章 区管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  区管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同一库区完好仓储设施容量在1万吨以上;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区管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区管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信誉良好,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  区管储备粮承储企业的确定,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承储企业条件和有关法律及规定,实行公开招标。

区发改局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区管储备粮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保证入库的区管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区管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区管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区管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得将区管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二十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区管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区管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区管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区管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区管储备粮陈化、霉变。

第二十  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区管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区管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承储企业做好区管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  承储企业应当对区管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区管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区发改局报告。

第二十  区管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采用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  承储企业不得以区管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对区管储备粮管理不善的,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储备库点调整计划,将其储存的区管储备粮交给其他承储企业储存

第二十  区管储备粮的管理费用实行包干,贷款利息按银行现行规定实行据实补贴,经区财政局、区发改局核定后,通过区农业发展银行补贴专户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区管储备粮的管理费用标准,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局、区农业发展银行参照市级储备粮管理费用标准研究确定

第二十  区管储备粮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区管储备粮款必须与入库成本保持一致,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购贷销还全程监管。承储企业应当在区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信贷监管。

第二十  区管储备粮的入库成本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区管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招标确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区管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二十  区管储备粮的损失、损耗应当及时处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局,与区农业发展银行协商一致后制定。

第三十条  发改局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区管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及时抄送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发展银行。

第四章  区管储备粮的轮换

第三十  区管储备粮的轮换应当以粮食理化品质检测指标为依据,当粮食品质下降后,可实行全部轮换。也可以根据储备情况实行均衡轮换制度,实行均衡轮换后每年轮换的粮食数量一般为储存总量的20%至30%。

第三十  区管储备粮在轮换前应当经过检测。区管储备粮的品质检测,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以具有相应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为依据。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对购销、轮换的区管储备粮进行检测,对库存的区管储备粮进行抽查检测

第三十  区管储备粮的储年限,在正常储存条件下,按粮食收获年份计算,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五年、玉米三年。

第三十  区管储备粮可以按照先购后销边销边购和先销后购的方式轮换。各批次的具体轮换方式,由区发改局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通报区农业发展银行

第三十  区管储备粮轮换形成暂时空库的,空库时间可按轮换批次滚动计算,不得超过4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空库时间的,必须报区发改局批准,并征得区财政局同意。

第三十  区管储备粮轮换原则上不作库存成本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轮入粮食库存成本的,必须报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局、区农业发展银行研究确定。

第三十  区管储备粮的轮换费用(包括出入库费用、损失损耗、价差风险)实行定额包干,由区财政局根据区管储备粮轮换计划核定后,通过区农业发展银行补贴专户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

区管储备粮的轮换费用,参照储备粮轮换费用标准执行。

第三十  建立轮换风险金制度,从承储企业在区级储备粮轮换时形成的价差收入中提取10%(累计最高不超过承储规模对应贷款总额的1%)作为风险金,由承储企业在农发行设立专户储存,主要用于承储企业轮换风险准备,弥补企业轮换亏损,轮换风险金不足的由企业自行解决。

在规定的空库时间内,区管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照常拨付;区管储备粮超过规定的空库时间(包括经批准延长时间)不能入库的,对空库部分停止拨付贷款利息和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五章  区管储备粮的动用

第三十  发改局应当完善区管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适时向政府提出动用区管储备粮的建议。

四十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区管储备粮:

(一)全区或者部分乡镇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区管储备粮的

(三)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  区管储备粮的动用,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政府批准,并抄送区农业发展银行。在紧急情况下,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区管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区管储备粮动用方案应当包括粮食的品种、数量、价格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四十  政府批准的区管储备粮动用方案和下达的区管储备粮动用命令,由区发改局具体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四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政府批准的区管储备粮动用方案和下达的区管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四十  政府决定动用区管储备粮发生的损失(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和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区财政局负责弥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  发改局、区财政局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粮食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区管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区管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区管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四十  发改局、区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区管储备粮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区管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取消其承储任务。

第四十  发改局、区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职责,依法对区管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  承储企业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和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干涉或者阻挠。

五十  发改局应当加强对区管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区管储备粮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对危及区管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向区发改局报告。区发改局应当将及时处理情况通报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发展银行

第五十  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粮食收购资金封闭管理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区管储备粮款的信贷监督。承储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区管成品粮储备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如遇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第五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7月29日区政府印发的《南和区储备粮管理办法》(邢南政字〔2020〕5号)同时废止。

文件:关于《南和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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