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其他解读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3-04-18 发布机构: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55 字体:[大 中 小]
《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1年,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2022年底,国家医疗保障局又印发了《关于全面排查并取消医保不合理限制的通知》(医保函〔2022〕254号),要求各统筹区排查医保协议管理、预算管理等方面是否存在不合理限制和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遵循“技术好、服务优、价格低、区域布局合理和分类纳入”等原则,修改完善并研究起草了《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二、主要内容
(一)《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共八章九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部分共八条,主要对本协议的适用范围以及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同时明确了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医疗服务管理部分共十六条,明确了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等内容。
第三章医保目录管理部分共十一条,明确了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执行医保政策,严格执行医保目录,明确了落实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规定,建立进销存电子台账,明确了定点医疗机构在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的要求等内容。
第四章信息管理部分共十四条,明确了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完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明确了在协议履行期间,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信息变更的工作流程;明确了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有关规范要求,接入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智能监管子系统等信息管理的相关要求等内容。
第五章医疗费用结算、申报、审核与拨付部分共十六条,明确了医保结算范围、申报医保费用、开展智能审核和拨付预付周转金等内容。
第六章稽核与考核部分共八条,明确了应建立健全医保稽核制度、完善稽核流程、规范稽核程序,依法依规开展稽核。
第七章违约责任部分共十四条,明确了经办机构有哪些情形,定点医疗机构可以提请医保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明确了定点医疗机构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第八章附则部分共五条,明确了协议执行期间,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调整的情况下,经协商进行修改和补充,明确了协议执行时间等内容。
(二)《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共七章五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部分共六条,主要对《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解释,明确了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购药服务部分共十条,明确了定点零售药店应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药事服务,明确了电子外配处方的管理和结算,销售医保目录内OTC药品需遵守目录限定的支付范围,明确了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不得支付的范围等内容。
第三章信息系统管理部分共七条,明确了定点零售药店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的相关要求等内容。
第四章医疗费用结算部分共七条,明确了经办机构进行医保费用审核的方式,在规定时限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同时明确了参保人员与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纠纷所涉及医保费用结算的处理等内容。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考核部分共六条,明确了对定点零售药店监督检查和考核的措施和流程等内容。
第六章违约责任部分共十二条,明确了经办机构有哪些情形,定点零售药店可以提请医保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明确了定点零售药店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第七章附则部分共五条,明确了协议执行期间,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调整的情况下,经协商进行修改和补充,明确了协议执行时间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