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南和区气象局关于邢台市南和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公告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3-02-27 发布机构:气象局 浏览次数:75 字体:[大 中 小]
气象设施是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2022年12月29日,中国气象局公布《国家气象观测站升级国家基本气象站名录》,邢台市南和区气象观测站于2023年1月1日由国家一般气象站升级为国家基本气象站。根据国务院《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基本气象站保护标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从800米扩大到1000米,在我区气象观测场周边从事建设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现将相应执行标准公告如下:
(一)不得在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不得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不得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四)不得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五)不得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在我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