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三批省本级门诊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工作的通知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3-02-24 发布机构: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70 字体:[大 中 小]
关于开展第三批省本级门诊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工作的通知
省本级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4号)和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保障范围的通知》(冀医保规〔2022〕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冀医保函〔2023〕14号)要求,决定开展第三批省本级门诊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符合条件的省本级定点零售药店均可申报。
二、申报受理时间
2023年2月24日至3月6日。
三、申报受理方式
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符合申报条件的省本级定点零售药店将相关申报资料发送指定电子邮箱。
四、申报条件及所需资料
申报纳入门诊保障的定点零售药店应符合《关于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保障范围的通知》(冀医保规〔2022〕3号)规定的纳入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北省省本级门诊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报表》(附件1);
(二)医保药品分区情况;
(三)进销存系统与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直联对接情况及2023年1月进销存台账;
(四)2023年1月电子处方流转及药品配送情况;
(五)职工花名册(附件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医保目录内药品名称、价格及供应清单(附件3);
(七)监控视频系统及功能简介;
(八)医保专网接入方式及带宽情况。
五、纳入标准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的纳入条件,对定点零售药店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量化评估,按照“品种全、服务优、价格低、布局合理”的原则,择优选择定点零售药店作为省本级门诊保障定点零售药店。
六、注意事项
(一)请严格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传提交。
(二)请申报单位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后期考察评估工作中如出现与填报内容不符的情况,视为提供虚假材料,按有关规定处理。
联系电话:0311-66906606
申报资料报送邮箱:jkjhzx@126.com
附件:1.河北省省本级门诊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报表
2.职工花名册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监控稽核中心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