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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邢台市南和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体裁分类: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2-04-07      发布机构:政府办      浏览次数:38     字体:[  ]

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邢台市南和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南和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3日

 

 

 

 

 

 

 


邢台市南和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高执法质量”的重要指示要求,根据《邢台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邢政字〔2022〕5号)和市司法局工作部署,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统筹推进、切实可行的原则,探索构建制度完善、机制健全、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有效监督和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大力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加快建设平安南和、美丽南和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围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执法为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工作创新、坚持稳妥实施,进一步明确执法监督职责、规范协调监督内容、创新执法监督方式、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提升执法监督能力,形成职责任务清晰、制度体系完备、机制运转高效、综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格局

(三)实施范围。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对同级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工作实施内部层级监督的职能作用,在南和区全域同步开展区乡两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工作。

二、任务措施

(一)落实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根据部门“三定规定,研究区乡两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列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权责清单,明确履职方式和工作责任,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机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作用

1.梳理权责清单。区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于20223月底编制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权责清单,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确保清单准确有效。

2.明确职责权限。区司法行政部门根据“三定规定,明确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主体、职责、权限和依据等事项,并与权责清单保持动态一致。

(二)规范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内容。根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等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内容。

1.行政执法监督

1)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机制。区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内容、程序、方式和采取的保障措施等事项,于20223月底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办法或工作制度机制。

2)监督行政执法制度机制落实情况。区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建立的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办法或工作制度机制,依法充分发挥监督行政执法的职能,20223月底制定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文书范本,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制作,为确保行政执法制度机制落实打下良好基础。

3)有效评估行政执法行为质效。区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坚持将“三项制度”落实、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评议考核等手段作为规范行政执法、评估行政执法行为质效的抓手,督促指导行政执法工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开展。完善评议考核制度,推进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正确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于2022年3月底前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相关制度规定。

2.行政执法协调

1)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工作制度机制。区司法行政部门根据“三定规定,结合编制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权责清单,充分发挥协调职能,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工作相关制度机制。

2)不断规范行政执法协调协同运行。为深化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以及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制改革,确保行政执法协调协同运行依法有序,区司法行政部门要重点聚焦跨领域执法争议协调、跨地域争议协调和乡镇综合执法协调等热点、难点和痛点问题,20223月底制定加强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和协调协同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

3.行政执法衔接

1)健全并规范行政审批、监管、处罚等执法行为之间相互衔接机制。为防止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和工作脱节,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协调协作与审批监管处罚的职责、范围、内容和责任等事项,区司法行政部门要20223月底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协调协作和审批监管处罚衔接管理办法。

2)健全并打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含两法衔接和标准互通互认)。区司法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有关要求,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强化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单位的沟通联系,针对一些行政执法领域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机制。

3)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纪检监察机关执法执纪衔接工作。区司法行政部门要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规定,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案卷评查等监督活动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执法过错责任线索的,要依法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创新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方式。加强工作创新,根据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积极探索执法监督方式方法,实现对行政执法的全方位、全流程、全天候协调监督。

1.全方位协调监督

1)发挥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和工作报告作用。区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统计规定》及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强化执法监督工作创新,充分发挥好行政执法统计分析、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促进作用,于20223月底制定行政执法统计具体办法。

2)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件和服装管理。区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件和服装管理等事项,于20223月底制定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的具体办法。

3)实现行政执法人员分级分类培训和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区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司法部正在开展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标准化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通过条块结合、定向订制的方式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取得执法资格前的岗前培训,取得资格后的业务培训、新法律法规培训、专项工作培训等岗中培训以及执法过错追究后的离岗培训,建立集中培训、实务培训、溯源培训制度,优化提升岗前、岗中及离岗三类培训体系,20223月底制定行政执法人员分级分类培训和执法绩效评估机制

4)健全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以及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特别是区乡两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职责边界、协调衔接监督的机制等事项,区司法行政部门要于20223月底制定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暨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协调监督机制的意见。

2.全流程协调监督

1)推动行政执法重大事项协调和争议解决。为加强行政执法重大事项协调和争议解决工作,提升行政执法水平,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区司法行政部门要立足职能,发挥协调监督权责,明确行政执法重大事项协调和争议解决的范围、内容、程序、处理等事项,于2022年3月底前制定行政执法重大事项协调和争议解决办法。

2)强化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工作情况监督检查和案卷评查。区司法行政部门要根据《政府督查工作条例》《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及有关规定,借力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监督作用,结合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日常工作情况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开展全流程协调监督,明确行政投诉举报和案卷评查的责任主体、范围、内容、程序、责任追究等事项,于2022年3月底前制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具体办法细则和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投诉举报具体办法规定。

3)加强行政执法案例指导。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单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区司法行政部门要结合自身协调监督检查职责,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明确行政执法案例指导的选择、编纂、发布、运用、管理等事项,于2022年3月底前制定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

3.全天候协调监督

1)推进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区司法行政部门充分发挥协调监督职责,创新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方式方法,借力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的力量,针对群众关心关注的行政执法单位在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医疗卫生健康等领域存在的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及时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活动,全面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推进行政执法常态监督。区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创新行政执法常态化监督方式方法,用足用好行政执法结果上网公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行政执法数据统计分析及报告等制度,实现对行政执法常态化、全天候监督。

3)推进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区司法行政部门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律师、新闻工作者、人民群众等社会力量作用,创新行政执法社会监督方式方法,建立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制度,2022年3月底前制定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有关制度规定。

(四)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队伍建设。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区委组织部、编办认真研究探索级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机构的设置模式。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测算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数,确保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与承担的协调监督工作任务相适应。

1.机构设置科学。立足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有专门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机构充分发挥作用,区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区委组织部、编办沟通协调,推进区乡两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机制建设。

2.加强工作力量。区司法行政部门要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和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积极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按要求配足配强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学法律或政府法制工作经验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人员,于2022年3月底前制定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人员配备的具体办法。

(五)着力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依托司法部行政执法平台,大力推进行政执法APP执法监督平台应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以科技手段实现对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监督。

1.分级分类进行培训区司法行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执法监督平台应用培训,确保行政执法监督人员都能全面掌握平台运行标准和要求,熟练运用平台开展工作,2022年6月底前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办法,为执法监督平台应用提供制度保障

2.组织实践应用推广区司法行政部门对照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办法和工作任务,细化措施,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应用和推广的各项工作,保障执法监督平台在全区稳步推广,取得实效。

(六)强化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保障。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基本配套保障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力度,保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经费,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机构良好运行提供有力保证。

1.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区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与组织部、编办、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力度,于2022年6月底前制定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规范化的意见或方案。

2.加强经费装备保障。区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规范化的意见或方案要求,保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的经费和装备,为工作运行提供有力保证。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2年3月底前)

1.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我区具体工作实施方案,2022年3月底前报市司法局备案。

2.进行动员部署。区司法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议,为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3.组织专项培训。区司法行政部门适时组织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有关培训,提高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人员能力和水平。

(二)制度建设阶段(2022年4月底前)

1.完善制度机制。区司法行政部门要根据方案要求,结合任务分解表安排部署,于2022年3月底前按时保质完成相关制度机制等文件的制定修改及审查编辑工作,形成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手册,并于20224前报市司法局备案。

2.解决突出问题。区司法行政部门在制定修改完善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难点、痛点或普遍性、突出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或区政府进行请示汇报。

(三)全面实施阶段(2022年8月底前)

区司法行政部门结合我区实际,狠抓工作落实,全面、严格、规范贯彻落实各项方案和制度规定等工作要求,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落实同时,要加强学习交流,主动学习借鉴其他县市区先进经验做法,优化提升我区工作水平。

(四)总结报告阶段(2022年9月底前)

区司法行政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突出问题导向,总结提炼经验。典型经验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司法局报告。同时,要我区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229月底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市司法局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与其他法治政府建设任务结合起来,统筹协调推进,要建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工作机制,组建工作专班,明确责任、落实人员,确保取得实效。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加强向上汇报、向下指导和同级协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要及时报请区政府研究。

(二)抓好宣传引导。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对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工作进行全方位、多形式、多角度宣传报道,引导行政执法单位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工作推进过程,营造有利于工作开展的浓厚氛围。

(三)确保保障到位。要积极稳妥推进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工作,协调落实好所需机构、人员及信息系统、装备、经费等保障措施,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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