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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2022年度第24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公告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时间: 2022-08-12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24     字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将邢台市2022年度第24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情况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

邢台市2022年度第24批次建设用地于2022年727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022〕516号。该批次1号地块开发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2、3号地块开发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情况

该批次1号地块面积1.0435公顷,位于东至东韩村居民点、南东韩村居民点、西东韩村居民点北至东韩村居民点。征收和阳镇东韩土地1.0435公顷,其中建设用地1.0435公顷

2号地块面积3.0644公顷,位于东至东韩村居民点、南东韩村居民点、西东韩村居民点北至东韩村居民点。征收和阳镇东韩村土地3.0644公顷,其中建设用地3.0644公顷。

3号地块面积0.0783公顷,位于东至东韩村居民点、南东韩村居民点、西东韩村居民点北至东韩村居民点的土地征收和阳镇东韩土地0.0783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0783公顷。

三、征地补偿安置情况

该批次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货币化安置分为货币补偿和选择回迁安置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在两种补偿安置方式中自愿选择其中一种。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冀政发【2020】5号)及我区有关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以财政评审结果为准。该批次土地征收相关工作由和阳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实施。

四、法律救助途径

如对本次征收土地行为有异议的,被征收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政府

                        2022年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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