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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优惠激励政策(十六)丨线宽小于28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体裁分类:助企纾困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发布时间: 2022-06-28      发布机构:科技工信局      浏览次数:26     字体:[  ]

 近年来,国家、省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优惠激励政策,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科技创新决策部署,加强政策宣传、落实优惠政策、提升服务质效、释放改革红利,市科技局联合市税务局编辑整理了《科技创新优惠激励政策“一本通”》,分类梳理了4大类78项优惠政策。同时,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落实的难点,专题编写了“一文全解”,供企业参阅,切实帮助科技企业工作人员了解最新优惠政策、掌握最新管理要求、熟悉最新办理程序,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助力全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今天,“邢台科技”为您解读今天,“邢台科技”为您解读线宽小于28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政策核心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适用范围及条件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3.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主体企业应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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