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省本级门诊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试点的通知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2-05-24 发布机构: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69 字体:[大 中 小]
关于申报省本级门诊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试点的通知
省本级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保障范围的通知》(冀医保规〔2022〕3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省医保局决定在省本级开展门诊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试点工作。现将试点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符合条件的省本级定点零售药店均可申报。前期已纳入省本级“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优先纳入。
二、申报受理时间
2022年5月25日至5月27日。
三、申报受理方式
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符合申报条件的省本级定点零售药店通过“河北省医疗保障局交互平台”提交相关申报资料。
四、申报条件及所需资料
申报纳入门诊保障的定点零售药店应符合《通知》规定的纳入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北省省本级门诊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试点申报表》(附件1);
(二)房屋权属证书或租房协议书复印件,药店平面布局图及医保药品分区情况;
(三)进销存系统与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直联对接情况及2022年进销存台账;
(四)2022年电子处方流转及药品配送情况;
(五)职工花名册(附件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医保目录内药品名称、价格及供应清单(附件3);
(七)监控视频系统及功能简介(包括但不限于24小时监控、实时上传等情况);
(八)医保专网接入方式及带宽情况。
五、试点确定标准
根据《通知》规定的纳入条件,对定点零售药店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量化评估,择优选择2家定点零售药店作为省本级门诊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试点。
六、注意事项
(一)请严格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传提交,逾期不再受理。
(二)请申报单位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后期考察评估工作中如出现与填报内容不符的情况,视为提供虚假材料,按有关规定处理。
联系电话:0311-66906606
4.《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保障范围的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监控稽核中心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