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路条例》第五章
体裁分类:其他解读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发布时间: 2021-11-22 发布机构:交通局 浏览次数:27 字体:[大 中 小]
第五章 农村公路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生态环保的原则,以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为目标,构建布局合理、衔接顺畅的农村公路网络,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服务和支撑乡村振兴战略。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农村公路工作应当纳入政府工作目标。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道的建设、管理和养护。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管理和养护。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村道的建设、管理和养护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全面推行农村公路县、乡、村三级路长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总路长。县级人民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负责人任县级路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本行政区域乡级路长、村级路长。实行各级路长对总路长负责,下级路长对上级路长负责和部门分工负责的路长责任分工制度。
总路长对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路域环境综合整治负总责。县、乡、村路长按照职责分别对县道、乡道、村道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路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
第三十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投入,建立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资金补助机制。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主体责任,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资金通过无偿捐助或者市场化等方式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
第四十条 新建、改建农村公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通乡镇的,不低于三级公路;
(二)通建制村的,不低于四级公路;
(三)通自然村(组)的,应当为硬化路。
因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无法达到前款规定技术标准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论证后实施。
鼓励和支持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设较高技术等级农村公路。
第四十一条 列入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多个项目可以一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展招标、组织交工及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实施情况、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进行抽查,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