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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南和区应急管理局2021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计划

体裁分类:规划信息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1-01-07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47     字体:[  ]

邢台市南和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提高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效率和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原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以下简称《编制办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河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冀办发2020〕20号)《邢台市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邢办发2021〕3号),结合自身执法力量、监管实际,特制定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市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压实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紧紧围绕推进应急管理事业改革发展,通过严格执法,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持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动扎实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为开创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美丽南和新局面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全面提升安监系统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的总体要求,转理念、转方式、转作风、找差距、补短板,通过强化监督检查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减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努力实现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建设经济强、美丽南和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主要任务一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全面排查和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升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持续抓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章生产经营行为,强化治本攻坚;着力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能力。是扎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完成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质量提升三年行动阶段性任务,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项制度,加强对县乡的指导监督和示范引领,落实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举措,形成全系统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的良好工作局面。

三、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

(一)监督检查力量

目前,机关在册人员28人,其中按照委、政府要求,抽调1名人员承担全点工作督查任务,(1名人员到农村开展扶贫工作,)。实际在岗人员27人实际纳入行政执法人员计算27人,占在册在岗人数的100%

综合分析:局机关实际在岗人员共计27人,在岗执法人员19人。

(二)总法定工作日6750

2021年全年共365天,52周,双休日104天,元旦、春节、五一、端午、国庆等法定假日共计11天。国家法定工作日=365-115=250(天)。

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执法人员数量=250×27=6750(天)。

(三)监督检查工作日:4231

监督检查工作日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日。即监督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6750-425-989=4231

1)执法一组1442天。

重点检查企业6家,每次参加人员7人、3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6×7×3=126(天)。

一般检查检查企业47家,每次参加人员7人、4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47×7×4=1316(天)。

2)执法二组924天。

重点检查企业8家,每次参加人员7人、3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8×7×3=168(天)。

一般检查检查企业27家,每次参加人员7人、4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27×7×4=756(天)。

3)执法三组875天。

重点检查企业7家,每次参加人员7人、3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7×7×3=147(天)。

一般检查检查企业26家,每次参加人员7人、4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26×7×4=728(天)。

4)执法四组990天。

重点检查企业7家,每次参加人员6人、3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7×6×3=126(天)。

一般检查企业36家,每次参加人员6人、4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23×4×4=864(天)。

(四)其他执法工作日:900个工作日

即开展综合监管、检查、考核,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含配合上级部门执法),政府临时安排的执法工作,开展督导专项检查,开展宣传培训,参与事故调查开展对中介机构检查,核实投诉举报等工作日900天。

(五)非执法工作日:1619个工作日

1.参加业务培训学习网络学习和法制学习、考核、起草打印文件、各类会议、新冠肺炎防控工作,安排405个工作日。

2.执法资料、案卷整理归档、执法等各类报表、录入执法系统数据、统计分析等,安排390个工作日。

3.参加党群活动324个工作日。

4.病假、事假、婚(丧)假,安排100个工作日。

5.检查指导乡镇安全生产工作安排400个工作日

四、监督检查相关要求

  1.应急管理局将把局机关各股室、各执法组监督检查计划的完成情况,纳入年度工作政绩,一并进行考核。

   2.机关各股室、各执法组要根据全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结合本执法计划,针对具体的监管对象,编制季度具体行政执法计划,并报局办公室备案,做为全年计划的补充。

3.在安排部署元旦、春节、全国“两会”、安全生产月、暑期(汛期)以及其他重大、敏感时期督导检查、专项整治等行动中,要将“双随机”抽查执法与“四不两直”暗查暗访有机结合起来,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检查频次,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4.各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廉洁执法。

5.做好执法计划落实情况的记录工作。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效举措。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科队应加强组织领导,提前做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妥善处理好日常工作事项,不能以人员、装备、时间不足为由影响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维护监督检查计划的严肃性。

(二)规范监督检查行为。严格按照省政府“三个规章”和市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系文件要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执法检查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对于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均需经法制审核后方可实施。对因检查不认真、事实不清楚、程序不合法、证据不充分、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导致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被变更、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要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

(三)突出检查重点。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股室要结合有关重点工作部署及季节特点、行业特点,深入分析全范围内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抓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难点,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责任保险作为执法必查项,并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推动全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要紧紧围绕服务疫情防控大局,落实常态化防控措施,以防疫物资生产企业作为重点,寓执法于服务,加强对相关企业的指导。针对受疫情冲击影响,一些企业在不具备现场安全条件、多岗位人员不到位的情况下违法违规复工复产的行为,要严厉查处,坚决防止思想麻痹、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强化专项治理。结合专项工作的部署,合理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安全培训、保险机构安全生产服务、安全生产标准等工作的专项执法计划,推进各专项工作高质量发展。

(五)严格监督检查纪律。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公开公平执法,并接受监督检查对象的监督。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处理。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不作为、乱作为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1:2021年监督检查重点企业名单

附件2:2021年度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表

附件3: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内容

 

 

 

 

 

 

 

 

 

 

 

                                  

 

附件1

2021年监督检查重点企业名单

执法一组(重点检查企业6家)

1、南和县盛兴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2、河北茂盛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3、邢台市华恒锌业有限公司

4、南和县华阳硅业有限公司

5、河北好兄弟食品有限公司

6、河北长红玻璃有限公司

一般检查47家。

执法二组(重点检查企业8家)

1、华兴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2、河北宠嘉饲料有限公司

3、邢台市派得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4、邢台奥派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5、邢台安佑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6、邢台柯尔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7、邢台跃达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8、邢台宠爱饲料有限公司

一般检查27家。

 

执法三组(重点检查企业7家)

1、南和县飞耀压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2、南和县吉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3、邢台金沙河面业有限公司

4、河北荣喜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5、邢台市伊萨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6、邢台奥贝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7、河北盛喜宠物饲料有限公司

一般检查26家。

执法组(重点检查企业7家)

1、邢台华滔饲料有限公司

2、河北奥鑫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3、河北云鹏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4、邢台瑞喜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5、邢台博美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6、邢台市爱牧乐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7、邢台科派宠物饲料有限公司

一般检查36家。


附件2

2021年度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表

 

单位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小计

重点检查企业(家)

一般检查企业(家)

重点检查企业(家)

一般检查企业(家)

重点检查企业(家)

一般检查企业(家)

重点检查企业(家)

一般检查企业(家)

执法一组

2

10

2

15

1

10

1

12

53

执法二组

2

6

2

6

2

6

2

9

35

执法

2

6

2

8

2

6

1

6

33

执法

2

8

2

9

2

10

1

9

43

 

 


附件3

 

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内容

 

一、通用部分

1.是否按照规定取得相关许可。

2.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3.是否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存在“三违”现象。

4.是否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5.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事项。

6.是否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

7.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9.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作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格。

10.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及安全评价。

11.是否按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2.相关安全设备是否正常运转。

13.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是否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否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4.是否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

15.是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16.是否存在“二合一”“多合一”或锁闭、封堵安全出口情况。

17.对爆破、吊装、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是否按规定安排专人现场管理。

18.是否按规定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要求佩戴使用。

19.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并消除事故隐患。

20.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1.是否按规定发包、出租。

22.是否按照规定制修订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并经常性维护保养应急救援物资装备。

23.是否按规定投保安责险。

24.是否按规定开展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

25.是否按照规定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26.相关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安全培训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开展技术服务或组织培训活动。

27.处于建设阶段的相关项目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取得相关证照、资质。

28.对属于停产、停建的项目或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处于停产、停建状态。

四、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1.新招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是否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

2.是否存在脱水、装卸、倒罐作业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或油气罐区同一防火堤内切水和动火作业同时进行的情况。

3.是否按照规定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是否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辨识或者是否辨识不全存在缺项;是否按照规定对辨识出的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分级管控;是否对存在中毒窒息或者易燃易爆危险因素的有限空间区域实行人员出入及过程管控。

4.是否存在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存在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

5.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设施与周边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6.光气、氯气(液氯)等剧毒化学品(及硫化氢气体)管道是否穿(跨)越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7.地区架空电力线路是否穿越生产区,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8.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是否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9.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10.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情况。

11.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是否经逐级放大试验到工业化生产或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是否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是否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是否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1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实现自动化控制;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是否设置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13.油气储罐是否按规定达到以下要求的:(1)液化烃的储罐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措施;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设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的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装置;(2)气柜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3)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设置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罐;(4)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设置注水措施。

14.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15.在易燃易爆的爆炸危险区域内是否按相关国家标准使用防爆工具、防爆电器或采取防爆措施。

16.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是否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17.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是否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以及报警信号是否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

18.涉及放热反应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是否设置双重电源供电或控制系统,是否设置不间断电源(UPS)。

19.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是否正常投用。

20.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是否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21.危险化学品是否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或存在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是否存在混放混存情况。

2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23.是否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是否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24.是否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25.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五、工商贸行业

(一)冶金行业

1.涉煤气安全设备设施、报警装置是否达标运行,煤气有无长时间泄露现象,煤气隔断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2.应急演练和一线作业人员应急实操处置是否到位,已发生产事故企业同类教训是否吸取整改。

3.涉及环保条件下停产复工、外委施工作业和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及作业票使用是否按规定执行。

4.机械防护、能源隔离和应急连锁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5. 是否按《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辨识整改到位。

(二)建材企业(规模以上涉粉尘爆炸企业)

1.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是否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是否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2.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是否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是否进行风险分析。

3.燃气窑炉是否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是否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4.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是否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

5.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是否存在漏水、漏气,是否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6.是否按《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辨识整改到位。

(三)机械铸造企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是否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2.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是否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是否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是否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是否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是否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5.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是否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是否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6.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7.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是否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四)纺织企业(规模以上涉粉尘爆炸企业)

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是否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

2.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是否混合贮存的;保险粉是否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是否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五)涉氨制冷企业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是否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是否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是否超过9人。

(六)涉爆粉尘企业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否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是否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是否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是否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是否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是否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是否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是否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是否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是否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是否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是否及时规范清理。

(七)涉有限空间作业企业

1.是否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建立管理台帐,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是否制定并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是否按要求配备通讯和照明器材、应急救援装备。

(八)中介服务机构

在检查企业时,对涉及到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并检查:

1.内容是否形式化、模板化,是否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编制制度文件,与本企业安全管理实际是否对应。

2.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出现标准规范是否引用错误,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和有关文件,制定的防范措施与安全风险是否对应。

3.内容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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