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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南和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邢南政办发〔2021〕】

体裁分类: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邢南政办发〔2021〕1号     发布时间: 2021-06-23      发布机构:政府办      浏览次数:68     字体:[  ]

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邢台市南和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邢南政办发〔202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部门:

《邢台市南和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23

 

邢台市南和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217号)和《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邢政办发〔20215号),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工作目标

在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工作任务

(一)明确保留的证明事项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司法局要在邢台市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邢台市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基本目录确定后,及时研究提出邢台市南和区本级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邢台市南和区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经政府审定后,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实施。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时,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办事创业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确定适用对象。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工作流程。2021年6月底前,各单位要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参考样式附后)。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要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核查办法,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方式方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强化信息联通共享。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等,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实现数据共享和核验。已建设并使用的有关信息系统要加强业务协同,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共享互通,解决“信息孤岛”等问题。同时,要建立数据共享安全保障体系,确保数据安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现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

(六)加强行政协助。各单位利用现有途径、现有条件,以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实现协助核查和人工核验。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因行政协助发生争议的,由请求机关与被请求机关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解决。待河北省办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办法出台后,结合工作实际,全面落实核查办法相关规定,细化工作流程,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精准落地。

(七)加强信用监管。加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等,加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信息归集,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依法科学界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失信行为,建立完善信用信息记录、信息推送、信用修复、异议处理工作机制。推进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按照信用风险等级,实施精准监管、包容审慎监管。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不实承诺办理事项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通过在信用平台公告、运用新媒体曝光、舆论施压惩戒、信用综合评价、失信名单公示等手段探索失信惩戒的有效方式,不断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机制。

(八)强化风险防范。单位要认真梳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环节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采取多种措施,防范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不实承诺办理的事项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建立承诺退出机制,申请人已作出承诺,但行政机关尚未作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决定,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提出撤回承诺申请,经行政机关审核后解除承诺,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依法建立承诺公示制度。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具备条件的单位对风险程度较高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四、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由创建“无证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各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强化行业规范和标准统一,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建章立制,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完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配套机制制度。

)开展培训宣传。司法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要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中增加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知识内容,不断提高相关人员办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水平。加大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力度,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网络、新媒体等渠道,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和实施效果,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加强督促检查。区政府加大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进行问责。

 

附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文本)(申请事项名称)

 

附件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文本)

(申请事项名称)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名称: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

(二)证明用途

……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

(四)证明内容

……

(五)告知承诺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

、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

……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行政机关(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注:此文本适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请参考此文本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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