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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南和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体裁分类: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邢南政字〔2020〕12号     发布时间: 2020-10-12      发布机构:政府办      浏览次数:3     字体:[  ]

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邢台市南和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邢南政字〔202012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南和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一届区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2日

 

邢台市南和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按照《南和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南政字(2020)6文件(以下简称《补贴办法》)要求,为全面解决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促进域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为尽快实现稳妥、审慎的将符合参保补贴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要求,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落到实处,全面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的各项服务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实施步骤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一)申报阶段

1.被征地农民向村委会提交《被征地农民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并向村委会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户口本上未能体现相关信息的人员需要出具)、申请人身份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样式见附件2)并登记造册(样式见附件3),村委会责成专人上报乡镇核定。

2.所在乡镇核定以上信息,并签署意见(“同意上报”)后加盖公章确认,并责成专人(专门机构)将《被征地农民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人员名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户口本上未能体现相关信息的人员需要出具)和申请人身份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统一交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二)核实公示阶段

3.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核对征地时征地补偿发放等相关信息,审核以上人员是否因政府统一征地而失去土地。经审核无误后,转交乡镇打印公示材料,在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委会进行张贴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收集和整理公示材料和影像资料。

4.经公示无异议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公示材料和影像资料,并出具证明(样式见附件4),附相对应征地批次批复(复印件)一同报区人社部门审核。

(三)测算参保阶段

5.人社部门在收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公示材料和影像资料、征地批复等相关材料后,核对该批次征地社会保障费、风险基金是否足额到账、所报人员名单与征地报卷时由所在村委会、乡镇提供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明细表》信息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完成符合条件被征地农民补贴工作。

三、相关政策

被征地农民根据自身实际,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补贴一次性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先建立个人账户。

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为每人建立“参保补贴账户”。实行先缴后补,以征缴机关开具的年度缴费凭证为依据报销个人缴费,参保补贴领完为止;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后,参保补贴仍有剩余的,一次性支付本人;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领取待遇的,按照本意见确定参保补贴数额,一次性支付本人。

四、补贴标准

(一)具体补贴标准参考以下公式计算:

参保补贴标准=上年度河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0%×12%×补贴年限。

(二)补贴年限的确定:截止到基准日,男、女年满16至45周岁的,补贴年限为3年;男、女年满46至50周岁的,补贴年限为6年;男、女年满51至55周岁的,补贴年限为9年;男、女年满56-59周岁的,补贴年限为12年;男、女年满60周岁以上的,补贴年限为15年。

(三)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养老保险补贴的被征地农民,不可以重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多于就业困难人员养老保险补贴的差额部分由参保补贴予以补足。

(四)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年度实行先缴后补。参保人需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职工养老保险费缴费凭证原件(即《税收完税证明》和《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3.本人银行卡或社保卡复印件;

缴费期结束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应补贴的款项打入参保人提供的银行卡或社保卡。

五、《补贴办法》参保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均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六、本实施细则由南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doc

附件2南和区______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样表).doc

附件3南和区          村享受征地参保补贴人员基本信息花名册(样表).doc

附件4南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       村名村民享受征地参保补贴的函(样表).doc


解读文件:关于邢台市南和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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