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南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科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南市监行罚决【2020】SC-01号 发布时间: 2020-08-13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52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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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案由(事实) | 违法事实 | 违则依据 | 违则内容 | 处罚类型 | 罚则依据 | 罚则内容 | 处罚结果 | 决定(通知)日期 | 决定书送达日期 | 事项类型 | 实施机关 |
南市监行罚决【2020】SC-01号 | 邢台新味食品有限公司 | 张荷花 | 91130527MA0D4F6P4T | 无 | 邢台新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米mi酥案 | 邢台新味食品有限公司2019年11月1日生产的米mi酥(黑米花生味)食品标签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28050-2011要求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的规定 |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结合《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1、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整; 以上罚没款总计人民币5150元整 | 2020-7-8 | 2020-7-8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南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