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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和县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文件解读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时间: 2019-05-04      发布机构:政府办      浏览次数:84     字体:[  ]

近日,南和县出台了《南和县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南政字[2019]15号),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背景材料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逐步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有效地保障失能人员的基本护理需求,根据国家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文件精神,参照市政府印发的《邢台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试行)》(邢政字〔2019〕5号)文件规定,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试行)》。

二、主要意义

本《实施方案》对参保范围、保障对象、基金筹集、护理方式、待遇标准、护理机构和服务管理进行明确规定;为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了南和县长期护理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三、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着力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问题,提高失能人员的生活质量。坚持基本保障,立足南和发展实际,研究确定基本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满足失能人员生活需求。

第二部分,重点工作。一是明确参保范围,凡参加南和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均应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保险的参保人员,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均统一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二是明确保障对象,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期生活无法自理的参保人员。三是明确基金筹集和护理形式。筹集渠道为医保统筹基金划转、个人缴费、福利体彩公益金、政府和其他部门补助、其他途径补助。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根据《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量表》测评得分在40分(不含40分)以下,已达到或预期达到全卧床6个月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需要长期护理的,享受护理保险待遇。护理形式为机构护理和医疗专护。四是待遇标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不设起付线,分级按日包干确定标准:医疗专护一级医院护理100元/天/人,二级医院护理120元/天/人;机构护理60元/天/人。报销比例均为70%。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外护理机构接受医疗护理的,医疗护理费参照南和县标准,报销比例降低20%。五是护理机构和服务管理。定点护理机构资格确认,具有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住院医疗机构和具备相应医疗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通过自愿申请,均可向护理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业务的申请。

第三部分,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为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县政府成立以政府县长任组长的南和县长期护理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吸收医保、财政、民政、卫健、审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文件链接:南和县人民政府印发《南和县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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