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政府网站

《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文件解读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时间: 2020-04-03      发布机构:政府办      浏览次数:16     字体:[  ]

一、充分认识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重大意义 

(一)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依法行政的重大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的要求。《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社会保障领域重点改革任务的实际行动,也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任务。

(二)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有利于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被征地农民是城镇化发展过程中的特殊群体,在社会进步过程中贡献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保证了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土地资源,在城镇化进程中作出了重大贡献。单纯靠子女赡养的传统养老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求。《补贴办法》明确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从制度层面解决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让被征地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有利于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补贴办法》中明确,被征地农民根据自身实际,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四)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有利于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大局。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新征收的土地会适度增加,被征地农民人数也会随之增多。《补贴办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为被征地农民适应城镇生活提供有效保障,这不仅能有效解决和避免城镇内部出现新的“二元结构”矛盾和社会风险隐患,对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也能够起到有效的保障作用,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推动城镇化建设具有深远意义。

二、深刻理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基本要求和任务目标

《补贴办法》明确的基本要求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实做到“先保后征、应保尽保”。

《补贴办法》明确的目标任务是:为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机制,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的制定,符合我县基本县情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体现了社会保障的基本规律,突出了现阶段的特点,既注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健全完善,又兼顾与相关社会保障法规制度的协调配合关系,更好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三、准确把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 

(一)参保补贴范围 

《补贴办法》明确规定在南和县区域内,具有南和县常住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等),政府依法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且被征地后人均农用地不足0.4亩(含0.4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称为被征地农民)纳入参保补贴范围。

这一规定包括四个含义:一是征地范围必须是在南和县行政区域内;二是征地行为必须是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土地,未经依法批准征地的,不在保障范围内;三是保障对象必须是具有南和县常住户籍,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等不在保障范围内;四是被征地后人均农用地不足0.4亩(含0.4亩)。

(二)参保补贴标准  

《补贴办法》明确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上年度河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0%×12%×补贴年限。

这一规定包括三个含义:一是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60%为计算依据,主要是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今后享受较高水平的养老保险待遇,也为了今后农村转移劳动力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奠定基础;二是将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与补贴年限挂钩,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补贴年限向年龄大者倾斜,有利于被征地农民理解和接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三是建立了养老保险补贴逐步增长的长效机制。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挂钩,随着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提高而增加。

(三)参保补贴方式

《补贴办法》明确被征地农民根据自身实际,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这一规定包括两个含义:一是明确被征地农民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这项规定一方面遵循养老保险未来发展趋势,不单独设置制度,通过纳入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确保制度的可持续性;另一方面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意愿,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多层次和保障需求的多元化。二是被征地农民无论选择参加哪一种基本养老保险,政府均按同一标准给予参保补贴。

(四)待遇计发

《补贴办法》明确指出,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从参保补贴全部到账的次月起,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以后年度由本人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规定继续缴费,直至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

这一规定包括两个含义:一是被征地农民无论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参保补贴使用完后,再由个人出资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待遇领取条件。

(五)资金筹集

《补贴办法》明确了县政府在依法征收农用地报批前,按征地区片价35%的比例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社会保障费计入征地成本,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土地使用者缴纳。

县政府依据国家规定的土地等别和相应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进行核算,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不足部分和支付风险。

这一规定包括三个含义:一是明确了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如果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则由土地使用者承担。二是明确了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必须在征收农用地报批前一次性足额划入政府指定账户。三是风险基金用于弥补社会保障费不足部分和支付风险。

(六)社会保障费与风险基金的管理、审核和监督

《补贴办法》明确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预存专户,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财政专户和风险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还规定了补贴资金以县为单位统筹管理使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这两项措施一是有效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落实;二是加强了资金的监督管理,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是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养命钱”,必须要确保安全完整,各部门要认真履职、加强监管,促进资金管理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四、切实加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补贴办法》明确了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政府主要领导要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负总责,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实做到“先保后征、应保尽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公安、信访、审计和各乡(镇)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健全工作联运机制,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文件链接南和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政府网  联系电话:0319-4562038

Copyright 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版权所有  冀ICP备19023002号-2

冀公网安备 13052702000114 号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130527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