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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和县民政局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体裁分类: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时间: 2020-03-30      发布机构:民政局      浏览次数:88     字体:[  ]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和省、市政府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公开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本单位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除外。

第四条 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五条 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八条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应当无偿提供。本局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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