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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文件解读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时间: 2019-08-19      发布机构:政府办      浏览次数:19     字体:[  ]

我县2019年8月出台了《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主要任务: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承担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弥补基金缺口、保证基金安全的主体责任。合理安排资金,统筹做好中央调剂基金和风险储备金上解、补助资金和养老金拨付工作。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意见提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部署要求,从我县实际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出发,落实好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以下简称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全面做好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落实我县中央调剂基金上解下拨机制,健全我县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落实省级统筹基金补助办法,建立风险储备金,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

意见提出,自2019年起,上级在拨付我县中央调剂基金和省级统筹基金补助后,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由我县政府承担。

意见提出,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县级政府承担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弥补基金缺口、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基金安全的主体责任。同时将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和确保养老金发放等指标列入县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县域经济发展增比进位考核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及督察。

意见提出,以灵活就业人员、中小微企业和农民工、新业态从业人员为重点,集中开展全民参保宣传活动,运用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和全民参保基础数据库,实现精准扩面,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覆盖。大力推广网上经办、微信、网银缴费,提高征缴效率。通过与企业纳税工资比对,夯实缴费基数,对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保、未如实申报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意见提出,严格执行退休审批程序,坚决制止违规办理提前退休行为。超范围、超标准动用基金的,对相关人员严肃问责,依法追回基金并相应扣减省级统筹基金补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重复领取、死亡冒领、提前退休等专项核查工作,对以欺诈、隐瞒、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法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意见提出,人社、财政部门要按照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加强基金预算编制和审核工作,严格规范收支内容、标准和范围,并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不得随意调整。财政、审计部门要对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预算,保证全年预算按期完成。建立风险储备金,专项用于补充社会保险基金。列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年初预算的县级财政补助,应全额划入我县风险储备金,及时上解到市,市按照不低于实际上解数额给予补助,确保2个月基金支出。

意见提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县成立了落实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全力推进此项工作开展。人社部门作为本次改革的主要责任单位,要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搞好组织协调工作。税务、财政、行政审批、经济开发区、发改、公安、市场监管、民政、审计、卫健、统计、人行、银保监和工会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进行拉网式排查,规范用人单位各项手续,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费。


文件链接:南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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