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和县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政字〔2018〕31号】
体裁分类: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18-05-11 发布机构:政府办 浏览次数:86 字体:[大 中 小]
南和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和县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政字〔2018〕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南和县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5月2日县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和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0日
南和县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劳模精神,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的带头引领作用,进一步激发全县人民投身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创造性、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和县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县上级单位和农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是指县委县政府命名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驻县上级单位的职工身份的南和县劳动模范、南和县农民身份的农业劳动模范。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支持工会组织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解决劳动模范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其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五条 县委、县政府对南和县劳动模范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并给予1000元劳模津贴。津贴由县总工会列支。
第六条 县级职工劳动模范每年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组织一次健康体检,所需费用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承担。非公企业人士、农民劳动模范健康体检费用由县总工会负担。
第七条 设立县级劳动模范困难救助专项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对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救济。
第八条 在评聘技术职称和工人技师时,职工劳动模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九条 县级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劳动模范称号:
(一)伪造先进事迹骗取劳动模范称号的;
(二)被推荐时隐瞒严重错误的;
(三)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非法离境的。
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被撤销后,收回其荣誉证书和奖章,并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