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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和县“零障碍”服务全程协办制问责暂行办法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时间: 2013-11-08      发布机构:监察局      浏览次数:77     字体:[  ]

第一条 为转变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切实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快捷、方便的服务,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问责的暂行规定》、《邢台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邢台市机关效能问责办法》、及《南和县党员干部履职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和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县纪委监察局是组织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零障碍”服务,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对合法的投资项目、事项或接到服务对象有关解决其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的请求后,应由专人即时受理、跟踪服务、全程帮助办理。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十有”要求,全面落实36524无缝隙、“零障碍”全程协办服务要求,每日安排一名主管领导带班、1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值班协办,按照规范的服务用语和服务礼仪接待服务对象。各部门设立公开电话,每日24小时安排专人接听,限时回复。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法简化办事程序,公开办事流程,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实行跟踪服务、限时办结,不推诿、不扯皮。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应耐心说明情况并给予指导。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合法办理事项应即时予以受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严禁对服务对象吃、拿、卡、要、报。

第七条 行政机关须施行部门服务承诺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公开做出的承诺内容必须严格兑现,依法保障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严格依法办理审批事项。凡依法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外,一律进入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批。进入审批服务中心的单位须充分授权给审批窗口,由审批窗口负责办理审批事项;行政审批应使用审批专用章(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36524领导干部带班值班“零障碍”、无缝隙服务“十有”要求落实不到位;

() 使用和变相使用已失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出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违背的行政措施的;

()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办理事项不予受理,或虽受理但不安排人员跟踪服务、帮助办理的,或借办理之机乱收费用的;

()对存在的问题或服务对象投诉的问题不认真解决,或发生涉及服务对象的重大事件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损害招商引资工作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不执行首问负责制,不按规范的服务用语和服务礼仪接待来访的服务对象,甚至有无礼或粗暴言行的;对服务对象投诉或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对不属于本机关的职权或不宜由本机关办理的事项不予说明的;

()未按要求对外公布电话的;未执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接听或回复电话不及时、不认真,引起服务对象投诉的;

()对已签订合同的投资项目未及时审批、办理,影响项目如期建设施工的;对服务对象提出的解决其经营过程中障碍的请求不予受理,或虽受理但办理不力,致使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的;

()负有复议、仲裁、调解等职责的行政机关不按规定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决定或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因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正常办公的;

()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未办结涉及服务对象利益的有关事项或未作出明确答复的;

()对服务对象不一视同仁,采取歧视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其他违反“零障碍”优质服务、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违反关于施行服务承诺和政务公开制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按照上级要求应公开而未予公开的;

()服务承诺流于形式,不践行承诺的;

()违反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其他违反服务承诺和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规定的,依据《关于对行政审批服务中不作为乱作为实行问责的规定》(南纪字〔201319号)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财政。

第十三条  对工作人员的问责方式包括:1、责令整改;2、诫勉谈话;3、通报批评;4、调离岗位;5、停职待岗;6、责令辞职或免职;7、辞退或解聘。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受到责令整改、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待岗方式问责处理的工作人员,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并取消当年年度考评评优和各类评先的资格。停职待岗的期限一般为3-6个月,停职期满后,是否恢复履行职务,应根据个人表现、群众意见和组织考核的情况,由问责机关决定。责令辞职或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即启动问责程序。

l、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反映的;

2、明查暗访发现的;

3、新闻媒体曝光的;

4、检查考核中发现的;

5、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

6、组织人事、司法、审计、信访部门移交的;

7、上级部门和领导批示的;

8、其他需要调查的线索来源。

第十五条  县纪委监察局对问责对象直接问责,县纪委拥有临机处置权,可现场处理发现的问题;被问责人员须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有关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问责决定的文件应当送达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装入个人档案。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原问责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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