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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公用房的若干规定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时间: 2013-11-08      发布机构:监察局      浏览次数:2     字体:[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切实正风肃纪改进作风,根据上级关于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公用房的有关政策要求,现就我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公用房明确和强调如下纪律规定: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标准:按照单位编制定员每人平均使用办公用房面积为10-12平方米

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用房标准:县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县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县直单位、各乡镇科级干部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三、严禁豪华装修办公用房。

四、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确因办公用房使用时间较长、存在安全隐患或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在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的前提下,予以维修改造。

五、自2013715日起5年内,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扩建楼堂馆所。

六、清理整改办公用房:

1、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公用房超过上述标准的应予以腾退、分割、合并或改造。

2、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

3、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4、出租、出借办公用房的到期应予以收回。租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七、本规定适用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

八、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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