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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和县暴雨灾害防御实施细则》的通知

体裁分类: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16-09-20      发布机构:政府办      浏览次数:86     字体:[  ]

南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和县暴雨灾害防御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政办字〔2016〕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顺水河生态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南和县暴雨灾害防御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9日            

 

  

南和县暴雨灾害防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避免和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邢台市暴雨灾害防御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域内的暴雨灾害防御工作,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暴雨灾害防御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顺水河生态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暴雨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 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要健全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暴雨灾害防御的日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顺水河生态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暴雨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顺水河生态区管委会、县气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暴雨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学校要把暴雨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暴雨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  预警发布

第七条 暴雨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县气象部门负责县域内暴雨预警信息的发布、解除与传播管理工作,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暴雨预警信息。

第八条 县气象部门应当严密监视天气变化,提高暴雨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及时调整和解除暴雨预警。

第九条 根据降雨强度、降雨总量和持续时间,暴雨预警划分为四级:

(一)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雨总量达到50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40毫米以上;

(二)黄色预警(Ⅲ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雨总量达到100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60毫米以上;

(三)橙色预警(Ⅱ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雨总量达到150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80毫米以上;

(四)红色预警(Ⅰ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雨总量达到200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100毫米以上。

第十条 各媒体单位按照规定传播预警信息。县电视台、电台、政府门户网站、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要通过应急广播直播、滚动字幕、网页新闻和手机短信群发等多种方式进行传播,直至解除预警。

第十一条 学校、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要做好暴雨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村委会收到暴雨预警信息后,立即通过喇叭等多种方式,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

第三章 应急响应

第十二条 县气象部门要及时向县政府和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暴雨预警信息,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根据暴雨预警信息,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会商,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第十四条 蓝色预警响应

各乡镇人民政府、顺水河生态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职能范围内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并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各乡、村提醒居住在低洼地带、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筑物内的人员注意可能出现的房屋漏雨、水浸等情况,并组织排查安全隐患。

县教文广新体局要及时将暴雨预警信息通报各幼儿园和学校,暂停室外教学活动。

县卫计局检查储备药品和调配应急救护人员。

县公安局组织警力,加强对重点路段的实时监控;根据道路积水状况,及时疏导交通;实行24小时备勤,应急队伍随时准备抢险救灾。

县交通局加强对道路等设施的巡查和检修,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公安部门划定应急交通管制线路。

县住建局组织检查城区街道积水情况,做好管渠清淤,检修维护泵站,抢修损坏的市政设施、设备;督导建筑施工单位及时调整施工计划,检查施工工地水浸、工棚漏雨情况,排查安全隐患。

县水务局密切关注雨情,加强防汛值守,做好适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的准备;加强对撤退路、桥梁等设施的巡查和检修,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县商务和粮食局加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

县安监局组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县联通、移动、电信公司组织做好基站和线路维护,保障通讯畅通。

第十五条 黄色预警响应

各乡镇人民政府、顺水河生态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单位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按照县政府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县教文广新体局安排危险区域的学校停课,组织师生转移。

县卫计局核对药品储备和救护人员情况,做好补充和救护准备。

县公安局对城区道路中心区域积水深度超过25厘米的路段施行交通管制,限制车辆通行;对水毁、严重积水路段及时制定绕行路线,各路段警力应当疏导车辆绕行积水路段,及时组织拖离涉水熄火的机动车辆;积极帮助和组织危险区域受灾群众安全撤离,全力救助处境危险的受困群众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抚工作;对党政机关、通讯、金融、水、电、气等重点部位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县民政局做好危险区域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的准备工作。

县住建局检查必要的物资和器材储备,做好应急抢险准备;督导建筑施工单位做好预防坑壁坍塌和基坑排水工作准备,暂停户外作业;对地下构筑物、城乡结合部的棚户区、危旧房等重点区域进行检查和维护;做好城区街道排水准备,抢险人员时刻做好准备。

县交通局做好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准备。

县水务局组织防汛会商,部署巡堤查险,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和抗洪抢险准备。

县商务和粮食局及时启动生活必需品日监测、日报告制度,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足货源。

县农业局组织、指导农户抢收成熟作物,及时清理田内排水沟,疏导农田和蔬菜大棚内的积水。

县安监局组织人员对危险物品仓库等场所进行巡视排查。

县联通、移动、电信公司做好基站和线路维护,保障通讯畅通。

县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做好暴雨灾害的应急准备。

县人武部组织民兵应急分队收拢人员,24小时备勤,做好出动准备。

第十六条 橙色预警响应

各乡镇人民政府、顺水河生态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县教育局安排辖区各幼儿园和小学停课,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随时做好停课准备,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县公安局对城区道路中心区域积水深度超过35厘米的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禁止车辆及人员通行;协助危险区域人员撤离或者转移;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疏散与会人员。

县民政局组织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

县住建局监督建筑施工单位停工;在城市危险路段和危险建筑物附近设立警示标志,并加强警戒。做好城区街道排水准备,抢险人员24小时值班,随时准备开展抢险。

县交通局协助做好人员、设备、物资运送,做好抢修水毁公路交通设施的准备。

县水务局坚守防洪工程重点部位,及时查险排险,确保堤防安全运行。

县商务和粮食局组织商贸流通企业动用商业库存保障市场供应。

县农业局指导组织农户对蔬菜棚室墙体使用塑料布进行苫盖,对畜禽圈舍加固。

县卫计局及时补充药品储备,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实行24小时备勤,随时开展抢救伤员工作。

县安监局责令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等企业视情况停产;建材等其它行业视情况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工作。

县联通、移动、电信公司做好基站和线路维护,保障通讯畅通。

县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设施、设备损坏,对危险区域的设施、设备进行防护加固。

县人武部组织民兵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第十七条 红色预警响应

各乡镇人民政府、顺水河生态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县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县教育局安排辖区中小学校停课,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县公安局适时封闭危险路段,禁止车辆及人员通行;组织涉水熄火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和乘客迅速撤离积水区域。

县民政局紧急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开放紧急避难场所,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县住建局组织建筑施工单位撤离施工人员,转移施工物资、设备。

县交通局做好人员、设备、物资运送,抢修水毁公路交通设施。

县水务局及时部署抢险、转移、救援行动,动员相应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抗洪抢险救灾。

县商务和粮食局局组织商贸流通企业从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

县农业局组织农户转移处于危险区域的大牲畜、鱼苗和养殖设施,对蔬菜大棚和养殖园区进行加固。

县卫计局及时向上级医药储备部门报告信息,补充专用药品。做好医疗救护、疫情防治等准备。

县安监局责令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等企业立即停产;建材等其它行业视情况停产;将受到暴雨灾害威胁的地质勘探、油气井场等场所周边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域,同时厂区进行巡查,发现事故立即上报。

县联通、移动、电信公司组织做好基站和线路维护工作,抢修受损通讯线路,保障通讯畅通。

县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迅速调集力量,投入抢修抢险。

县人武部组织民兵协助做好防汛工作,协调省、市现役部队备勤。

第十八条 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应及时调整工程施工计划,采取措施,严防暴雨灾害。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线路,保障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第十九条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村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的决定,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受到暴雨危害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第二十条 公众应当注意收听、收看暴雨预警信息,随时了解暴雨动态,避免到暴雨发生的区域活动,尽量减少外出,户外人员应当寻找安全地带避雨。公共场所、沿街店铺等应当积极为公众提供避雨场所。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顺水河生态区管委会和县政府有关部门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县政府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响应或者处置不当,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发布、传播暴雨预警信息,导致损害发生的;

(三)不服从县政府对暴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的。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细则规定,不服从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顺水河生态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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