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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四项制度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时间: 2013-10-30      发布机构:监察局      浏览次数:3     字体:[  ]

一、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

(一)接访时间:每周二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次日。

(二)接访要求:接访值日的领导在接访前,主动了解近期信访动态及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有关要求等情况,做好准备。领导接访时,信访室要派员参加,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做好跟踪处理工作,确保领导接待的信访问题处理到位。

(三)接访情况办理:信访室对领导接待处理群众来访的情况,进行详细登记、记录,立卷存档备查。对有关问题处理的进展情况及结果,及时向接访领导和分管领导回报,并协助做好催督办工作。

二、领导下访制度

(一)下访领导:县纪委领导班子成员,领导下访时可约请与信访问题相关的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二)下访内容:群众反映的重要参政议政意见和建议、信访热点、难点问题和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新情况、新问题,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突出问题和需要解决和过问的其它事项。

(三)下访时间:县纪委领导班子成员一个月到基层下访至少一次。

(四)下访形式:主要是下基层以接访、约访、走访等形式,直接听取群众意见,现场调处矛盾、解决问题,并按照“谁接访、谁负责”的要求,对下访过程中受理的信访案件,实行接访者包案责任制,接访领导要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协调、化解。对重大或疑难案件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或提交集体研究处理。

三、信访隐患、苗头性问题定期排查制度

(一)定期排查责任单位: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

(二)定期排查范围:(1)群众反映中涉及面广、影响大,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2)历史积案,缠访、重复访问题、可能引发集体访、越级访的问题。定期分析、归纳和提炼,及时上报。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及时调整工作思路,转移工作重心,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和针对性。

(三)排查的时间:(1)按月排查。日常工作每月进行一次定期排查,并做好问题分析;(2)特殊排查。在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如:中央、 省、市全会、人大政协会议期间等)进行重点排查,预防稳控,确保期间不出现“三访”问题。

(四)定期排查办法:(1)、各乡镇在开展各项工作中,注意了解收集群众的意见,及时将其中反映突出的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并以书面形式报县纪委信访室,做到每月一次。(2)、由县纪委牵头,召集相关单位、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多渠道收集群众反映,整合信息资源。(3)、报送要求。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对所辖地区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排查情况每月末上报县纪委信访室,突发事件24 小时内报告。报告的具体内容是:群众反映突出问题发生的原因、问题的表现、处处理措施及责任人等。县纪委信访室对收集和排查出来的突出问题进行汇总后,及时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报县纪委主管领导。(4)、排查要求。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定期排查责任单位在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者能够协调解决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予以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向县纪委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明确定期排查工作的责任领导及责任人,对定期排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四、督查督办和限期办结制度

(一)向下转交阅处、查处或查报结果的信访。县纪委信访室应及时进行催办、督办。

(二)督办范围:①超过报结期限的案件;②已经回报结果但上级认为不能结案,需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的案件;③久拖不决或互相推诿、意见不一致的老案;④领导批示要求尽快反馈的情况案件;⑤其他需要及时了解处理结果的信访案件。

(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查报结果的,县纪委自办。

(三)县纪检监察机关向下交办的阅处信访,采取定期对帐检查的方法进行督办;对重复信访半年以上、连续越级3次以上及集体上访的重点信访户,定期公布,落实责任,限期解决。

(四)县纪委向下转交要求报回音、查处或报结果的信访件,其办结期限原则为:阅处信访不超过一个月;查处信访不超过两个月;交报结果信访不超过三个月;立案查处的信访不超过六个月。

(五)对发函交查处报结果的信访件实行全程督办,函发出一个月时要询问查处进度,两个月时要了解办理情况,三个月时要派员进行催督办。

(七)信访案件办结必须符合要求。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做到处理意见落实到位,思想工作到位,信访者基本满意。

(八)对交报情况、结果的信访件,承办单位在报结前应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到交办单位汇报审核,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正式报结。

(九)信访件办结后,应及时办理手续。对下级承办机关报来的信访结案材料,按照案件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承办人根据审核结果填写《审结表》。

(十)交报结果的信访件,由承办单位集体讨论提出结案意见报领导审批;交查处信访件,由室主任把关审结;转办信访回音件由经办人签字审结,需回报请示的要及时回报请示。自办信访调查后由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经集体讨论和室主任同意后报领导审批。

(十一)承办单位上报信访案件查处结果时,必须按照要求报齐材料。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信访案件,承办单位应报报结材料一式三份;省纪委、监察厅交报的一式五份;中纪委、监察部交报的一式八份。省纪委、监察厅直接向县纪委、监察局交报的,报结时各式材料应同时报市纪委、监察局。

(十二)对上级交办报结果信访件,对下交办报结果、交查处信访件,由信访室实行统一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台帐、收集整理办结材料及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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