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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时间: 2016-08-29      发布机构:税务局      浏览次数:81     字体:[  ]

现对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公告如下: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本公告自20165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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