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和县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问责暂行办法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时间: 2013-10-06 发布机构:监察局 浏览次数:12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条 为确保《南和县今冬明春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全力以赴推进生态南和建设,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维护全县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问责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责任追究对象包括:“实施方案”中所列的所有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此次治理攻坚行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负责科室负责人或单位主要领导指定的负责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对参与专项整治行动的农村“双委”班子成员的问责参照执行。
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问谁责”的原则,对需要问责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程序实施。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诫勉谈话;
(二)停职检查;
(三)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四)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五)免去领导职务;
(六)解聘或辞退;
(七)给予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受到诫勉谈话问责的,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受到停职检查问责的,停职检查期为6个月,当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期满后,根据个人表现、群众意见和组织考核的情况,由县纪委监察局决定是否恢复其履行职务;受到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免去领导职务问责的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部门、配合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根据过错情节进行问责:
(一)思想上不重视,未按照县“实施方案”要求建立本单位本部门的责任体系,以致责任不清晰,贻误工作的;
(二)未按照“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规定的“淘汰城区燃煤锅炉、治理企业污染、深化面源污染治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及强化应急管理”等5大类14项具体任务的;
(三)履职不认真、工作不尽责,未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落实分包督查、24小时驻场监管等工作责任制的;
(四)在推进14项攻坚任务中,责任单位作不积极、不主动,牵头单位组织不力,工作进展迟缓,整治进度严重滞后,影响全县整体进展的;
(五)在推进各项工作任务中,配合部门有畏难情绪,推诿扯皮,不积极配合或出工不出力,影响有关任务落实的;
(六)治理攻坚措施标准执行不严格,落实不力,治理效果未达到阶段目标要求,被市通报批评的;
(七)被县委、政府以上领导批示或被市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
(八)对群众举报或者上级督办的大气污染问题不依法及时予以查处或以罚代管的;
(九)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致使违法违纪人员逃脱处分、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十)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的;
(二)一年内被问责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三)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失职渎职等行为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七条 县纪委监察局根据县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指挥部提出的问责建议进行问责,可根据专项检查或群众投诉、举报调查结果对需要问责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直接进行问责。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