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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和县创建国家级园林城、国家级卫生城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时间: 2013-10-03      发布机构:监察局      浏览次数:25     字体:[  ]

 第一条  为强化各部门创建工作责任,扎实推进南和县创建国家级园林城、国家级卫生城(以下简称“双创”)工作深入开展,确保目标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河北省关于对损害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规定》《邢台市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责任单位和个人在实施“双创”工作中,不正确、不及时、不能有效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实施责任追究,主要是每季度根据创建指挥部的督查结果,对连续两次受到通报、完不成任务进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特殊情况时根据创建指挥部的问责建议或领导的批示意见随时启动。

第三条  责任追究对象主要指“双创”工作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各有关乡镇和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创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创建负总责;分管领导按照分工负主要领导责任;具体承办科室及负责人为本单位创建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内容主要有以下8项:

1. 县《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各项具体创建任务按时间节点进度完成情况;

2. 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

3. 媒体曝光情况;

4. 县领导批示问题落实情况;

5. 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督办事项落实情况;

6. 各类材料上报情况;

7. 县创建办领导布置工作落实情况;

8. 其他需要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五条 凡被实施问责的对象,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 诫勉谈话;

2. 停职检查;

3. 降职使用;

4. 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5. 免职;

6. 党政纪处分。

以上问责方式,视情形可以单独也可以合并使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实施第二次问责的,加重一档问责;出现第三次问责的,建议直接予以免职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双创”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责任单位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一)宣传教育不到位,应知应会内容不熟悉的;

(二)未建立专门的创建工作机构,未制定创建工作具体的实施方案,工作任务未部署或部署不到位,人员和经费未落实到位的;

(三)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县创建指挥部下发督办通知后,仍未整改到位的;

(四)不积极参加支持创建工作,抵触妨碍创建工作的;

(五)其他对创建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

第七条 “双创”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纠正外,对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别予以诫勉谈话,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停职检查或降职使用:

(一)牵头单位不负责,导致创建任务不能完成的;

(二)配合单位不尽责,工作推诿、扯皮,配合不力,影响创建工作正常开展的;

(三)对县委、县政府指示、政令执行不力、不到位的;

(四)其他对创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双创”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停职检查、降职使用、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直至给予免职或给予责任人党政纪处分:

(一)工作组织不力,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行不到位,致使工作任务不达标的;

(二)未能勤勉尽职,应作为而不作为,或不正确、不及时、不有效履行职责,或因主观努力不够,不能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创建工作整体推进的;

(三)在检查验收时,因工作不到位、资料不齐全、指数未达标等原因被扣分,导致创建工作未通过国家验收的;

(四)其他对创建工作造成较坏影响的。

第九条  县“国家级卫生城”、“国家级园林城”创建指挥部对各责任单位创建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对各单位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下发督查整改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需要问责的单位和个人,县创建指挥部提出问责建议,由县纪委监察局进行调查问责。

第十条  在“双创”工作中,对群众投诉举报的、媒体曝光的有关问题,由县纪委监察局直接进行调查并严厉问责。

第十一条  垂管单位不积极配合、支持“双创”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县创建指挥部参照本办法,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追究意见。

第十二条  具体考核指标参数及责任分解,依据《南和县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实施方案》、《南和县创建国家级园林城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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