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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问责推进全县学习型党组织创建的暂行办法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时间: 2013-10-03      发布机构:监察局      浏览次数:27     字体:[  ]

第一条  为推进全县学习型党组织创建,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切实转变学风,确保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贯彻活动效果,努力营造学风浓、作风实的干事创业浓厚氛围,全力凝聚全县发展的正能量,为实现南和“强县富民、跨越赶超”目标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按照县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问责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组织及所有党员干部、职工。

第三条  全县各级党组织负责人为本单位学风转变、学习型机关创建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学习活动、学习型党组织创建负总责;党总支、党支部组成人员按照分工,协助党组织负责人承担相应职责,负有重要责任;每名党员干部职工要按照要求认真参加各类学习活动。

第四条  在系列学习活动和学习型党组织的创建中,存有下列情形的,根据责任界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1.未按县委活动方案安排,组织开展本单位各项学习活动不力,随意支应,致使各类学习活动流于形式、走了过场,学习未达到预期目的的;

2.单位学风不浓,学习“上紧下松、上热下凉”,学习活动不能做到常态化、全覆盖,学习型机关、学习型党组织创建迟缓的;

3.对学习消极懈怠,无故不参加县委集中培训、专题讨论等各类学习活动,找人代会或学习培训期间注意力不集中,开差儿溜号,违反学习培训相关纪律规定的;

4.学习活动未达到有制度、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笔记“五有”标准的;

5.单位“周学习日”、“周二职工夜校”坚持不经常,形式单调、内容空泛,学习形不成常态化、制度化的;

6.对县委安排的“学习心得体会”等各类学习汇报材料,全盘从网络抄袭或安排他人代笔的;

7.未落实县委“六个一”宣讲、“日学1小时,手写千字文”要求,以及未按县委安排组织开展“三农”政策研讨、经济宏观政策研讨、信访稳定研讨和“每周1小时思想政治教育”研讨等活动的;

8.未到基层一线开展“问计于民、问需于民”调研活动或未形成有效调研成果的;

9.存在其他需要问责情形的。

第五条  问责方式:

1.全县通报批评;

2.扣罚绩效工资或取消年终奖、精神文明奖;

3.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4.诫勉谈话;

5.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组织学习活动不力,出现多种需要问责情形且造成较坏影响的,追究有关党组织及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六条  县纪委牵头负责对全县各单位开展学习活动的督促检查,并根据督查结果和县委领导的指示意见,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党组织及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七条  各乡镇依据本办法对所辖村开展学习活动进行督导问责,县教育系统、公安系统、电力系统、工商系统及其他垂管单位负责对本系统、本单位的学习情况的督导问责,问责情况要报县纪委备案。必要时县纪委可直接实施问责。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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