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南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第11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 2023-10-13 发布机构:住建局 浏览次数:6 字体:[大 中 小]
邢台市南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南住建罚决字〔2023〕第11号
当事人:宁波振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284XM18B
经查明,宁波振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实施的邢台市南和区东韩棚户区片区改造项目,建设地址位于邢台市南和区富强路北段东侧。2023年9月28日检查发现存在以下扬尘问题:防尘网脱落,存在未采取有效防治抑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上述事实,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照片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2023年10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邢南住建罚先(听)告字〔2023〕第11号,你(单位)主动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
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对照《邢台市住建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建行南和支行(收款单位:邢台市南和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13001655918058000038)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政府(南和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沙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016号。
邢台市南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