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南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第10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 2023-10-12 发布机构:住建局 浏览次数:75 字体:[大 中 小]
邢台市南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南住建罚决字〔2023〕第10号
当事人:河北卓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MAC82BEA81
经查明,河北卓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施的邢台市南和区中兴路(建设大街-幸福大街)供水管网改造项目,建设地址位于邢台市南和中兴路南段,2023年9月27日、28日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扬尘问题:土石方工程作业无抑尘措施,存在未采取有效防治抑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上述事实,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照片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023年10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邢南住建罚先(听)告字〔2023〕第10号,你(单位)主动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
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对照《邢台市住建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农行南和支行(账号:50224001040016683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政府(南和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沙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016号。
邢台市南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