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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南和区2021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 资金发放工作方案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邢南政办字〔2022〕3号     发布时间: 2022-07-29      发布机构:政府办      浏览次数:7     字体:[  ]

为确保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及时、足额补偿到位,切实加强补偿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补偿工作公开、公正、公平,严格做到补偿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抵扣、弄虚作假和代收代扣,根据河北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2021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冀补偿办〔2021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邢台市南和区2021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发放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本着对蓄滞洪区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全面做好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发放工作,保障蓄滞洪区居民的基本生活,尽快恢复农业生产。

二、补偿原则

补偿资金发放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依法补偿的原则,规范发放程序,及时发放给受灾群众,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资金补偿对象和范围

此次补偿资金发放范围为蓄滞洪区运用后淹没范围内的居民所遭受的下列损失给予补偿,主要包括承包土地上的农作物、专业养殖、经济林和农业生产机械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等水毁损失。

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国务院令第286号)和《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2002年财政部令第37号,2006年修订)规定,蓄滞洪区启用后,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可以获得补偿。鉴于目前我区土地承包、土地流转情况普遍存在,在蓄滞洪区内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包括农作物种植、专业养殖、经济林种植),补偿对象为持有最终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但承包人与实际耕作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受补偿的专业养殖户,持有的合法养殖承包合同也可作为补偿凭据。受补偿的经济林种植户,应持有《林权证》或者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林木权属证明,或者相关土地合法承包合同。

以下情况不予补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退田而拒不退田,应当迁出而拒不迁出,或者退田、迁出后擅自返耕、返迁造成的水毁损失;违反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规划或者方案建造的住房水毁损失;按照转移命令能转移而未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水毁损失。

区内行政事业、公益事业单位的公共财产和设备的水毁损失,以及区内各类企业和公共设施的水毁损失不属于本方案的补偿范围。

四、具体补偿标准

依据河北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明确蓄滞洪区财产损失补偿初定标准的通知》(冀补偿办〔20214号)《南和区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补偿汇总申报表》,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如下:

1.农作物实行亩均测算产值补偿,补偿比例为70%。农作物补偿面积为上报核定的承包合同内的受淹损失面积。补偿面积合计13653.19亩,其中粮食作物11886.33亩,亩均产值为731元/亩,补偿标准为511.7亩,共608.2235万元;油料369.02亩,亩均产值为1632元/亩,补偿标准为1142.4元/亩,共42.1569万元;蔬菜1066.41亩,亩均产值为14196元/亩,补偿标准为9937.2元/亩,共1059.7130万元;瓜果121.03亩,亩均产值为4010元/亩,补偿标准为2807元/亩,共33.9731万元;药材210.4亩,亩均产值为14255元/亩,补偿标准为9978.5元/亩,共209.9476万元。

农作物补偿明细表

种类

面积(亩)

亩均测算产值

(元/亩)

补偿比例

补偿标准

(元/亩)

补偿金额

(万元)

粮食作物

11886.33

731

70%

511.7

608.2235

油料

369.02

1632

70%

1142.4

42.1569

蔬菜

1066.41

14196

70%

9937.2

1059.7130

瓜果

121.03

4010

70%

2807

33.9731

药材

210.4

14255

70%

9978.5

209.9476

合计

13653.19




1954.0141

以上农作物补偿金额共计1954.0141万元。

2.专业养殖实行单位测算产值补偿,非专业养殖不予补偿,补偿比例为50%。专业养殖补偿为上报核定的受淹畜牧专业养殖户,具体补偿数量和标准为:肉禽(鸡、鸭)4800只,产值为19元/只,补偿标准为9.5元/只,共 4.56 万元。生猪579头,产值为2450元/头,补偿标准为1225元/头,共70.9275万元。肉羊10只,产值为1200元/头,补偿标准为600元/头,共计0.6万元。专业养殖补偿金额共计76.0875万元。

3.经济林实行亩均定值补偿,补偿比例为50%。经济林补偿面积和标准为:干果0.5亩,产值为7200元/亩,补偿标准为3600 元/亩,共0.18万元;育苗林13.2亩,产值为35000元/亩,补偿标准为17500元/亩,共23.1万元;其他林木2.94亩,产值为5500元/亩,补偿标准为2750元/亩,共0.8085万元。经济林补偿金额共计24.0885万元。

4.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实行委托评估定损补偿,补偿比例为登记项总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照水毁损失的100%补偿;水毁损失超过2000元不足4000元的,按照2000元补偿;水毁损失超过4000元的,按水毁损失的50%补偿。农业生产机械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补偿台数合计73台,核损金额为13.86万元,补偿金额共计7.105万元。

邢台市南和区2021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共2061.2951万元。

五、补偿资金的核实、公示和申报

有关乡镇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逐村、逐户、逐项、逐类核实补偿资金金额,并进行第三轮公示,坚决避免重发、多发、错发。各有关村要认真填报《邢台市南和区2021年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发放明细表》(表一)。对登记、核实的补偿资金,在乡镇监督下,以村为单位在村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村委会及时核实上报乡镇;公示期内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负责填制《邢台市南和区2021年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发放乡镇汇总表》(表二),报区水务部门审核后,由区水务局统一汇总并填报《邢台市南和区2021年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发放汇总表》(表三),报区政府批复。

六、补偿资金的发放和管理

补偿资金按照中央直达资金管理要求,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滞留、挪用、抵扣补偿资金。区水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乡镇补偿资金审核工作。区财政部门会同区水务部门要依照区政府的批复落实补偿资金发放工作。区财政局根据水务局提交申请和审定批复的补偿资金汇总数据,及时将补偿金拨付到水务局。水务局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的原则,通过“一卡通”“一折通”及时、准确发放到补偿资金对象手中。

七、工作保障措施

(一)精心组织,加强领导。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发放工作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蓄滞洪区人民群众的关怀,涉及千家万户,政治性强、政策性强。有关乡镇和区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全制度,集中骨干力量统一行动,全力保障补偿资金发放工作顺利实施。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乡镇政府、村委会负责辖区内补偿资金和补偿对象的登记、公示、核实、汇总和上报,确保完成相关工作,并配合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做好补偿资金发放。区水务局具体负责补偿资金的发放和统一管理,严格专款专用,并定期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认真做好补偿资金的财务决算等工作。

(三)严肃纪律,规范发放。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发放工作程序多、手续严,有关乡镇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补偿工作进度和要求落实各项任务,认真做好补偿资金发放宣传解释工作,防止因方法简单、作风粗暴而激化矛盾,引发群众上访和恶性事件。乡镇政府对各自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坚决防止弄虚作假,避免无中生有,或以小报大。对违反纪律的责任人和国家工作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强化督查,跟踪问效。水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补偿资金发放工作的督导检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滞留、骗取、套取补偿资金,切实发挥资金效用。


文件解读:关于《邢台市南和区2021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发放工作方案》的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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