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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注销审批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17-03-01      发布机构:行政审批局      浏览次数:42     字体:[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注销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办理程序:个人    行政审批局     受理审核     勘查    通过
申请材料: 场所设立:                       
筹建阶段
①同意XXXXXX有限公司设立网吧直营店的通知书;
②承诺书;
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初审申请表;
④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⑤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⑥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⑦营业场所的建筑平面图、方位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8.章程;
9.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10.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审核阶段: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投资人身份证明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审核意见书(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5.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审核合格证明文件)
6.平面图(表明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
7.方位图(表明周边学校、住宅区等明显建筑)
8.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9.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10.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变更单位名称
1)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使用情况自查表;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
2)公司企业董事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或上级部门批准书;
3)已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后的《营业执照》;
4)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使用情况自查表》;
6)《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注:按照《文化部 工商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净化网吧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9号)规定,现行政策为:网吧经营单位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的,应先注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按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标准和条件重新受理申请。
3.变更经营地址
变更经营地址的,遵照设立程序,分筹建及最终审核2个阶段。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初审申请表;
2)承诺书;
3)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地址后的营业执照;
4)开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或租赁意向书;
5)营业场所的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6)《网络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变更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准予变更的,重新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证号不变。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四)注销
依申请注销的,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注销申请书;
2.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有以下情况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布:
1.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2.自行歇业或停止营业六个月以上的。
(五)补证
受理人员应当审核以下材料:
2)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的遗失声明;
3)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未遗失的部分。
新许可证证号为原许可证证号后加“补”。
(六)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承诺许可期限:2个工作日(不包括核查申请人等有关人员书面声明所用的时间和公示听证所用时间)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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