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南和县城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执行临时价格》的复函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16-11-01 发布机构:发改局 浏览次数:77 字体:[大 中 小]
南和县城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2016—2017年我县集中供热价格继续执行临时价格的请示》收悉。现复函如下:
经县发展改革局领导研究,报请县政府同意,我县集中供热2016—2017年供暖期,继续执行2012年供暖期临时供热价格(南价字[2012]6号),具体价格标准如下:
一、居民用热1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机关团体用热23元/平方米,经营单位用热25元/平方米。
二、 按用热量计量收费标准
1、居民用热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0元为测算依据,其基本热价为9.00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1元/千瓦时。
2、非居民用热价格按建筑面积机关团体每平方米23.00元、经营单位每平方米25.00元为测算依据。其基本热价为:机关团体11.50元/平方米,经营单位12.50元/平方米;计量热价均为:0.14元/千瓦时。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