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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南和县城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执行临时价格》的复函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16-11-01      发布机构:发改局      浏览次数:77     字体:[  ]

南和县城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20162017年我县集中供热价格继续执行临时价格的请示》收悉。现复函如下:

经县发展改革局领导研究,报请县政府同意,我县集中供热20162017年供暖期,继续执行2012年供暖期临时供热价格(南价字[2012]6号),具体价格标准如下:

 一、居民用热18/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机关团体用热23/平方米,经营单位用热25/平方米。

二、 按用热量计量收费标准

1、居民用热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0元为测算依据,其基本热价为9.00/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1/千瓦时。

2、非居民用热价格按建筑面积机关团体每平方米23.00元、经营单位每平方米25.00元为测算依据。其基本热价为:机关团体11.50/平方米,经营单位12.50/平方米;计量热价均为:0.14/千瓦时。

 

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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