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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南和区统计局权责清单

体裁分类:责任清单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1-06-22      发布机构:统计局      浏览次数:33     字体:[  ]

                                                                                                                                                                                                                     

附件1





统计部门权责基础清单事项统计表
单位:邢台市南和区统计局
报送日期:2021.05.07
序号事项类型事项数量子项数是否存在委托下级或上级委托实施情况委托下级实施数量接受上级委托数量备注
1行政许可00


2行政处罚60


3行政强制00


4行政征收00


5行政给付00


6行政检查20


7行政确认00


8行政奖励00


9行政裁决00


10其他类00



合计8




统计部门权责基础清单
单位:邢台市南和区统计局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事项是否子项行政主体承办机构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和依据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情形依据备注
1行政处罚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邢台市南和区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90个工作日不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依据文号: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9号公布,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15号公布;条款号:第四十一条。1.立案责任:通过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发现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责任:调查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调查人员应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核实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裁定是否准确。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统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公开。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主席令第九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五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国家统计局令第6号公布,2006年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 
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3.《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国家统计局令第6号公布,2006年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4.《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国家统计局令第6号公布,2006 年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国家统计局令第6号公布,2006年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修订)第三十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重大案件的处理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施行,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5.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济损失的;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令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3.同2。4.同2。5.《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  
第18号)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2)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3)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6.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8.《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五十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人事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隐瞒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或者发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而不立案追究的;(二)故意加重或者减轻责任人责任的;(三)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送的。

2行政处罚对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邢台市南和区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90个工作日不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依据文号: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9号公布,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15号公布;条款号:第四十二条。1.立案责任:通过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发现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责任:调查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调查人员应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核实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裁定是否准确。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统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公开。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主席令第九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五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国家统计局令第6号公布,2006年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 
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3.《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国家统计局令第6号公布,2006年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4.《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国家统计局令第6号公布,2006 年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国家统计局令第6号公布,2006年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修订)第三十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重大案件的处理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施行,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5.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济损失的;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令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3.同2。4.同2。5.《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  第18号)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2)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3)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6.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7.《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8.《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五十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人事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隐瞒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或者发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而不立案追究的;(二)故意加重或者减轻责任人责任的;(三)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送的。

3行政处罚对违反全国经济普查规定的处罚邢台市南和区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90个工作日不收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依据文号:200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根据2018年8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2号公布;条款号:第三十六条1.立案责任:通过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发现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责任:调查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调查人员应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核实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裁定是否准确。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统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公开。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主席令第九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五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国家统计局令第6号公布,2006年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 
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3.《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国家统计局令第6号公布,2006年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4.《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国家统计局令第6号公布,2006 年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国家统计局令第6号公布,2006年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修订)第三十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重大案件的处理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施行,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5.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济损失的;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令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3.同2。4.同2。5.《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  第18号)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2)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3)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6.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7.《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8.《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五十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人事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隐瞒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或者发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而不立案追究的;(二)故意加重或者减轻责任人责任的;(三)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送的。

4行政处罚对违反全国农业普查规定的处罚邢台市南和区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90个工作日不收费《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条款号:第三十九条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1.立案责任:通过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发现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责任:调查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调查人员应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核实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裁定是否准确。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统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公开。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主席令第九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五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国家统计局令第6号公布,2006年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 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3.《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国家统计局令第6号公布,2006年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4.《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国家统计局令第6号公布,2006 年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国家统计局令第6号公布,2006年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修订)第三十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重大案件的处理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施行,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5.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济损失的;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令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3.同2。4.同2。5.《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  第18号)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2)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3)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6.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7.《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8.《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五十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人事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隐瞒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或者发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而不立案追究的;(二)故意加重或者减轻责任人责任的;(三)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送的。

5行政处罚对违反统计调查证管理规定的处罚邢台市南和区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90个工作日不收费《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7年7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第11号令,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条款号:第十二条 1.立案责任:通过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发现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责任:调查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调查人员应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核实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裁定是否准确。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统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公开。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主席令第九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五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国家统计局令第6号公布,2006年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 
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3.《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国家统计局令第6号公布,2006年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4.《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国家统计局令第6号公布,2006 年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国家统计局令第6号公布,2006年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修订)第三十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重大案件的处理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施行,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5.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济损失的;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令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3.同2。4.同2。5.《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  第18号)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2)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3)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6.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7.《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8.《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五十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人事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隐瞒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或者发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而不立案追究的;(二)故意加重或者减轻责任人责任的;(三)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送的。

6行政处罚对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的处罚邢台市南和区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90个工作日不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81号令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四十一条 1.立案责任:通过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发现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责任:调查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调查人员应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核实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裁定是否准确。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统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公开。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主席令第九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五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国家统计局令第6号公布,2006年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 
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3.《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国家统计局令第6号公布,2006年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4.《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国家统计局令第6号公布,2006 年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国家统计局令第6号公布,2006年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修订)第三十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重大案件的处理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施行,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5.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济损失的;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令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3.同2。4.同2。5.《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  第18号)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2)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3)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6.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7.《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8.《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五十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人事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隐瞒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或者发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而不立案追究的;(二)故意加重或者减轻责任人责任的;(三)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送的。

7行政检查对调查对象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统计制度情况的检查邢台市南和区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依照法定时限不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依据文号: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9号公布,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15号公布;条款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 
1.告知责任:
 统计部门应当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2.检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统计工作检查,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处理责任:处理调查报告,对调查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5.监管责任: 强化统计工作秩序和统计数据质量检查情况的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第十八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告知检查对象和有关单位实施检查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2.《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八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出示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未出示统计执法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3.《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一条“调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形成监督检查报告,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法律依据、违法性质、法律责任、酌定情形、处理意见等。第三十二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讨论审理,确定统计违法行为性质和处理决定,报统计机构负责人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统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错误的,应当责成执法检查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及时补充或者重新调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统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辖区内统计调查单位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统计制度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4.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不对调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一)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三)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计违法举报;(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2.《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违反有关纪律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8行政检查对涉外调查机构遵守涉外调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检查邢台市南和区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股其他组织依照法定时限不收费《涉外调查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4年10月13日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条款号:第四条1.告知责任: 统计部门应当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2.检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统计工作检查,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处理责任:处理调查报告,对调查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5.监管责任: 强化统计工作秩序和统计数据质量检查情况的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第十八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告知检查对象和有关单位实施检查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2.《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八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出示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未出示统计执法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3.《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一条“调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形成监督检查报告,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法律依据、违法性质、法律责任、酌定情形、处理意见等。第三十二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讨论审理,确定统计违法行为性质和处理决定,报统计机构负责人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统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错误的,应当责成执法检查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及时补充或者重新调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统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辖区内统计调查单位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统计制度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4.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不对调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一)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三)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计违法举报;(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2.《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违反有关纪律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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