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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和区司法局权责清单

体裁分类:权力清单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1-07-15      发布机构:司法局      浏览次数:95     字体:[  ]

南和区司法局权责基础清单
单位:南和区司法局(公章)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事项是否子项行政主体承办机构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和依据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情形依据备注
1行政给付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股公民7个工作日不收费1.《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2.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经济状况困难证明等申请事项相关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登记并现场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应申请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7月19日发布)第十四条 “公民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填写申请表,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证明;
(三)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3.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参照《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法律援助申请的;
3、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7月19日发布)第三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三)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四)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五)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                          3-1.同1                            3-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2行政给付法律援助补贴发放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股公民30个工作日不收费《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385号)第二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法律援助案件结案进行审核,办案人员提交结案报告,查看案件卷宗并归档。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制作案件补贴发放单,经领导审批后,向承办人员发放办案补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3.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参照《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发放补贴的;
2、违反规定给予法律援助补贴的;
3、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7月19日发布)第二十八条“法律援助事项结案后,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应当在十日内,将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结案报告等材料装订成卷,提交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合格后,应当及时向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2.同1                          3-1.《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7月19日发布)第三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三)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四)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五)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3-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3行政给付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股个人
不收费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依据文号:2010年8月28日主席令第34号;条款号: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1、受理责任:接收相关的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发放补贴条件的给与发放补贴。                     4、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人民调解法》第五
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 人民调解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领取补贴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发放造成不良影响的;
2、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的;
3、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依据文号:2010年8月28日主席令第34号;条款号: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2、《纪律处分条例》第
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不负责任、执行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3、同上4、同上  

4行政奖励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奖励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股律所15个工作日不收费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发布方案,根据我县律师工作实际情况,科学确定评选范围、条件并制定发布表彰方案;
2.组织责任:接受申报,告知受理与否;
3.审核公示责任: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公示评审结果;
4.实施奖励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律师法》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1-2.《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385号)第九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2.同1。                         3.同1。                              4.同1。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5号)第二十条:(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五条:(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同3。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同5。
7.同5。。            

5行政奖励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股个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条款号: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条款号: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前期阶段责任:收集整理做出显著成绩先进基层法律服务所相关材料,及时呈报处理。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真伪及作用,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决定是否做出显著成绩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奖励标准和方式。
    4.执行阶段责任:兑现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自2000年3月30日施行)第四十一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奖励条件而审核不通过或不符合奖励条件而违规予以审查通过的;
    2.不按程序研究决定或决定错误或显失公平的;
    3.不及时兑现奖励或收取回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3.【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1.
    5.同3.

6其他行政权力《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股个人15个工作日不收费《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2年7月8日司法部令第74号公布)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年度备案制度。
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年度备案。地(市)司法局应当将年度备案情况报省(区、市)司法厅(局)。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74号)第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年度备案制度。
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年度备案。地(市)司法局应当将年度备案情况报省(区、市)司法厅(局)。            3.同2。                          4.同2。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同1。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7其他行政权力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备案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股律所15个工作日不收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初步审查相关申请材料。
3、决定报送责任:对审查通过的的,形成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一起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                       4、登记责任:上级准予备案的,予以登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律师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3.同2。                          4.同2。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律师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8其他行政权力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股法人5个工作日不收费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21日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初步审查相关申请材料。
3、决定报送责任:对审查通过的的,形成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一起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                       4、登记责任:上级准予备案的,予以登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公布)第十六条第一款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19年主席令第七十六号)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规章】同1
4. 【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执业区域或者分立、合并的,应当在报请核准的同时,申请换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5.【规章】同1
6. 【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公布)第十七条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经批准设立的公证机构以及公证机构重要的变更事项,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后二十日内,在省级报刊上予以公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21日司法部令第101号) 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其他行政权力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股个人5个工作日不收费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4日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1、受理责任:接收相关的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3、决定报送责任:对审查通过的的,形成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一起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                       4、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4日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做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做出不当许可的;
3.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4日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其他行政权力换(补)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股法人5个工作日不收费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21日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公证机构执业证书不得涂改、出借、抵押或者转让。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该公证机构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1、受理责任:接收相关的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3、决定报送责任:对审查通过的的,形成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一起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                       4、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21日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公证机构执业证书不得涂改、出借、抵押或者转让。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该公证机构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21日司法部令第101号) 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其他行政权力换(补)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股个人5个工作日不收费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4日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九条第二款公证员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公证机构予以证明,提请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执业证书遗失的,由所在公证机构在省级报刊上声明作废。1、受理责任:接收相关的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3、决定报送责任:对审查通过的的,形成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一起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                       4、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4日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九条第二款公证员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公证机构予以证明,提请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执业证书遗失的,由所在公证机构在省级报刊上声明作废。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4日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1、此表请使用A3纸张打印报送。2、实施对象分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可多选。3、办理时限为“xx个工作日”。4、为便于审核,各单位必须列明实施依据、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依据条款的具体内容。4、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依据栏为审核之用,不列入最终公开版本要素。5、委托事项:委托下级或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主体写受委托单位名称,承办机构为空,备注栏注明“委托xx单位行使”;受上级或其他单位委托行使的,行政主体写本单位,承办机构写具体承办内设机构或事业单位,备注栏注明“受xx单位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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